死刑復核有改判的情況嗎?
一、 死刑復核 有改判的情況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死刑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 一審 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 二審 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所以,死刑復核是可以改判的。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 》第239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二、死刑復核案件什么情況可以改判 改判的情況有兩種: 1、“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即定錯 罪名 的應當改判;就算定罪名準確了,但是量刑畸輕或者畸重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 證據 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三、 死刑復核程序 的期限: 在我國 刑事訴訟 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一審、二審、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期限。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對判處 死刑立即執行 的,其實我國有一套嚴格的復核程序,而最終卻不一定就會 執行死刑 ,還有可能出現改判的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那么在查清楚了事實之后也是可以改判。
死刑復核案件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對死刑案件復核后,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核準死刑。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時,則裁定核準死刑并由院長簽署執行死刑的命令;
(2)發回重新審判。經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改判或發回原一審或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經審核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則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后直接改判。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后,仍然判處死刑的,還應當按死刑復核程序報請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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