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減刑政策的詳細規(guī)定是什么
對 有期徒刑 的犯人進行 減刑 本質上是屬于一種獎勵性的措施的,也是希望能夠通過國家的這種做法讓當事人珍惜出獄以后的生活,對我國的法律制度有一個更加全面的認識的,不過減刑這也是一件事關重大的事情。可能很多人從來都沒有仔細的去了解過新 刑法 減刑政策的詳細規(guī)定是什么? 新刑法減刑政策的詳細規(guī)定是什么? 為進一步規(guī)范減刑、 假釋 案件的審理程序,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合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有關規(guī)定,結合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zhí)行 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jiān)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jiān)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zhí)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 拘役 、 管制 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zhí)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zhí)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zhí)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 立功 、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報請假釋的,應當附有 社區(qū)矯正 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qū)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一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材料齊備的,應當 立案 ;材料不齊的,應當通知執(zhí)行機關在三日內補送,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執(zhí)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 罪名 和刑期、罪犯歷次減刑情況、執(zhí)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 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五日。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zhí)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原判 刑罰 情況、財產刑執(zhí)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jiān)管條件等影響再犯罪的因素。 執(zhí)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fā)明創(chuàng)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系罪犯在執(zhí)行期間獨立完成,并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采取 開庭審理 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guī)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五)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 職務犯罪 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第七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 證人 ,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 第八條 開庭審理應當在罪犯刑罰執(zhí)行場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視頻開庭的方式進行。 在社區(qū)執(zhí)行刑罰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報請減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開庭審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于決定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機關、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和有必要參加庭審的其他人員,并于開庭三日前進行公告。 第十條 減刑、假釋案件的開庭審理由審判長主持,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布開庭,核實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 (二)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檢察人員、執(zhí)行機關代表及其他庭審參加人; (三)執(zhí)行機關代表宣讀減刑、假釋建議書,并說明主要理由; (四)檢察人員發(fā)表檢察意見; (五)法庭對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以及其他影響減刑、假釋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六)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作最后陳述; (七)審判長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并宣布休庭評議。 第十一條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人員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可以向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證人、執(zhí)行機關代表、檢察人員提問。 庭審過程中,檢察人員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在經審判長許可后,可以出示 證據 ,申請證人到庭,向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及證人提問并發(fā)表意見。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在經審判長許可后,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向證人提問并發(fā)表意見。 第十二條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需要進行調查核實,或者檢察人員、執(zhí)行機關代表提出申請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能夠當庭宣判的應當當庭宣判;不能當庭宣判的,可以擇期宣判。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 假釋條件 進行調查核實或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予以減刑、假釋的裁定; (二)被報請減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減刑條件 ,但執(zhí)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的,對減刑幅度作出相應調整后作出予以減刑的裁定; (三)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不予減刑、假釋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執(zhí)行機關書面申請撤回減刑、假釋建議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十七條 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寫明罪犯原判和歷次減刑情況,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減刑、假釋的法律依據。 裁定減刑的,應當注明刑期的起止時間;裁定假釋的,應當注明 假釋考驗期 的起止時間。 裁定調整減刑幅度或者不予減刑、假釋的,應當在裁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后,應當在七日內送達報請減刑、假釋的執(zhí)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釋裁定的,還應當送達社區(qū)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 第十九條 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本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時間限制等都有著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的,因為減刑當然是要對犯人在關押期間進行各種各樣的考核,一般都是先由公安機關提出了減刑建議書,并且提交到上一級的有關部門經過批準以后才會對當事人進行減刑的。而且,有些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的犯人,無論如何都沒有機會減刑的。
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減刑的具體程序
減刑一種在刑罰執(zhí)行中對原判刑罰適當減輕的一種制度。減刑適用于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等情形,減刑具體應該怎樣執(zhí)行呢?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詳情請看下文。
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刑法》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解釋】本條是關于減刑程序的規(guī)定。
為使司法機關在辦理減刑案件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刑程序更加規(guī)范,刑法專門就減刑應當遵循的程序作出了規(guī)定。規(guī)定減刑建議必須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著執(zhí)行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提請和裁定減刑案件把關不嚴,也有的由于受到社會不良之風的影響,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人予以減刑,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除從法律上和實踐中加強管理外,有必要從程序上加以規(guī)范。
根據本條規(guī)定,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對于符合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執(zhí)行機關向其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交減刑建議書。減刑建議書是執(zhí)行機關制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制作減刑裁定的依據,沒有執(zhí)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減刑案件,也不能制作減刑裁定書。這里的“執(zhí)行機關”是指依法執(zhí)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zhí)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jiān)獄。
人民法院收到執(zhí)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這里的審理一般是指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zhí)行機關申報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xù)是否完備和根據執(zhí)行機關申報的材料審查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事實等。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沒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或者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不予減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款 和監(jiān)獄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依法減刑時,應由各刑罰執(zhí)行機關提出建議書,根據原判處刑罰的不同,分別報請不同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對于可以減刑的,應當制作裁定書,裁定書應當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zhí)行機關。不經過上述法定的減刑程序,不得減刑。
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qū)、直轄區(qū)市監(jiān)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jiān)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監(jiān)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jiān)獄減刑建議書裁定。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3、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zhí)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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