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
范挪用資金罪,在看守所腦出血后取保,現在偏癱意識不清,一直在做康復治療,這種情況法院會怎么判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于挪用資金罪追訴與量刑的規定
(一)
追訴標準
對于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三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三個月未還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五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犯有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以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與相關罪名的界限
(一)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僅指錢;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括錢,也包括物。
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方面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并不企圖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而并非暫時使用。
武漢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職務侵占 是指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財務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而這里構成該罪的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接下來為您介紹一下武漢 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 。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三十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不滿二百萬元的,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犯罪數額超過二百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除具有重大 立功 表現或者兩個以上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或者在 共同犯罪 中處于從屬地位,并退清個人所得全部贓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職務侵占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備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多次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工程建設、 土地出讓 、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教育、經銷、金融等領域的職務侵占案件,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占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 社會保險 、教育、 征地 、 拆遷 等專項款項和物資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 非法經營 、走私、吸毒、賭博、 行賄 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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