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疾病在以下情況下隱瞞不報的,可能構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發熱、咳嗽、乏力等癥狀,且近兩周內有疫區旅行、居住史或有與其他已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過密切接觸史; 二、在社區(村委會)、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員調查詢問時,或在醫生問診時,對上述癥狀或對自己的旅居史、接觸史等情況不做如實說明,后被確診為疫情感染病人; 三、在沒有接受隔離治療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離措施情況下,肆意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與他人進行密切接觸。
法律客觀:根據《 刑法 》第四百零九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根據《 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 法規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法律分析:企業緩報、瞞報、漏報疫情,承擔的刑事責任是:1、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相關人員在抗擊疫情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符合犯罪要件,可按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2、若單位有部分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分行使職權,有緩報、瞞報、漏報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可按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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