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買買買” 你可能遇到不少糟心事—— 付款后商家遲遲不發貨? 購買到假冒偽劣防護物資? 商家臨時坐地起價?微信個人交易被騙? 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到來之際,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訴源治理直通車”邀請法官及時解答群眾對于網購糾紛的相關法律疑問。 好不容易在網上搶到防疫物資,付款后商家遲遲不發貨或者因缺貨取消訂單,怎么辦? 對此,西城法院法官趙琳表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疫情防控相關問題的權威解答,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西城法院法官趙琳“如果商家確實因為優先供應疫情原因,商品被征調、征用導致無法發貨或取消訂單,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商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該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確因疫情原因,商家無法履約才可。”趙琳說。但如果非因上述原因,而是無故延遲發貨或者取消訂單,消費者有權主張退款,商家應及時退款,如果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螺螄粉還不發貨”話題曾沖上微博熱搜 那么非防疫物資類的生活用品延遲發貨,該怎么處理? 趙琳認為,該類商品本身受疫情影響程度通常較小,除非存在其他諸如交通或物流上的客觀限制情況,此類訂單賣家應當及時按約履行義務,而不應以疫情作為借口主張變更或取消訂單。對于因商家自身原因或其他目的(如本身庫存不足、意圖囤貨高價銷售等)而不發貨的,消費者可主張正常履行合同,或追究賣家違約責任。 網購的防疫物資終于到貨了!可是仔細檢查發現是假冒偽劣產品,怎么辦? 遇到上述情況,消費者如何維權?網絡交易平臺、銷售者或者服務者都有責任嗎?
西城法院“訴源治理直通車”開展第二期普法講堂活動 趙琳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而如果自營類商品,平臺是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的。 趙琳提醒,消費者可主張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經營者更換、退貨(7天無理由退貨)、賠償損失; 2、(造成人身損害的)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3、(有欺詐行為的)要求增加賠償所受損失至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4、(明知存在缺陷并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當然也可以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如遇到防疫物資造假商家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此外,趙琳補充,防疫虛假宣傳也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三倍賠償的,比如明明是普通的一次性無紡布口罩卻標明為“醫用外科口罩”、“防病毒口罩”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網購類的民事糾紛是可以在買方住所地或收貨地所在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的, 消費者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訴訟維權。 疫情期間發現便宜好貨,下單后網購過程中面對哄抬物價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時怎么辦? 趙琳認為,首先要審慎辨別網絡購物中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目前消費者在網購中可能遭遇以下情況: 賣家存在使用類似“某產品全網全國缺貨、貨源緊張、沒有其他任何普通渠道存貨可購買、進價達到以往的多少倍”、“該價格為近日最低價格、全網賣家已經確認即將大幅漲價”、“某產品廠商感染受疫情影響已全部停止生產”、“某產品近期被大量醫院搶購用于疫情防治”等宣傳信息, 賣家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通過強制搭售其他商品的方式或大幅提高配送費或收取其他費用的方式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賣家存在原本具有大量庫存或疫情暴發前下單時確定有貨但疫情發生后賣家突然下架產品或無正當理由突然取消訂單不予發貨、意圖囤積產品或提高價格再次進行銷售,等等。 此時,消費者應當保持理性并提高警惕,審慎辨別信息真假,并 及時保存相關商品宣傳、交易信息、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 那么,消費者維權渠道主要有哪些?趙琳分享了幾種方式: 1、按照電商平臺具體投訴規則向電商平臺及時進行投訴和舉報; 2、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3、發現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可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和舉報; 4、對于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消費者可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向賣家要求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失的,還有權要求賣家承擔賠償責任。 如今很多人常會通過微信好友、微信群代購或團購商品。通過微信購買的方式,如何規避風險、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趙琳表示,應注意從五個方面維權: 一是在交易前要求賣家提供其身份信息、貨物來源渠道保障及質量保障信息等材料,同時,需對購買的商品種類、質量要求、發貨時間、價格標準、貨物未收到或貨物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等問題以聊天記錄等書面方式進行明確約定。盡量采取貨到驗貨后再行付款的方式進行交易,避免在收貨前將所有款項一次性付清; 二是消費者應注意消費過程留痕,對賣家個人信息、商品宣傳和介紹信息、協商記錄等以截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保留,轉賬付款時,應當寫明款項支付用途及目的; 三是付款后,建議消費者及時追蹤商品發貨及運輸情況,如賣家違反約定遲延不予發貨的,應當提高警惕,及時協商處理,要求賣家退還支付的款項; 四是收到貨物后,建議消費者及時進行查驗,查驗過程中可通過視頻等方式進行記錄,對于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賣家反饋并要求解決; 五是對于無法協商解決的,可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解決,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 有消費者反映,微信購物實踐中遇到需要退貨的情形,商家與消費者認定的商品簽收時間不一致怎么辦? 趙琳認為,如有下列情形的,不應視為簽收,而 應以收貨人實際收到貨物的時間為簽收之日 :一是放入快遞柜,但快遞員未有效通知收貨人的; 二是他人代收的,收貨人并不知曉的; 三是快遞公司自行簽收而未通知收貨人的。 如果通過淘寶或者微商海外代購口罩等防疫物資,發現存在質量瑕疵,如何維權? 我們首先要明確什么叫“代購”,趙琳指出,海外代購分為“現貨代購” 和“非現貨代購”。“現貨代購”,是指賣家已提前購得了特定的商品,并將商品信息在自己的網站店鋪或平臺上發布,明確該商品的價格,只需購買者選擇合適的型號、數量,即可點擊購買。所以對于賣家在網站上陳列出的所有標有“代購”的現貨,價格和規格等已經明示,屬于“明碼標價”,買家只需要選擇并且付款,即完成一筆交易,買賣雙方就成立買賣合同。那么如果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等等,在第三方平臺能夠提供“買家”聯系方式、地址后,就可以直接找“買家”維權。 而“非現貨代購”,就是我們熟知的“海外直郵”,采用這種方式的,代購者往往僅收取代理費,與“買家”形成的是委托合同關系,代購者是根據買家的需求購買指定商品,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比如不能買假貨、過期商品等,可以不對境外產品沒有中文標簽等表面瑕疵問題負責。 趙琳指出,“現貨交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代購”,在第三方平臺上,也是僅承認“海外直郵”為代購。比如淘寶,“代購”被定義為賣家接受買家的委托,在海外及港澳臺代為購買指定商品(該商品非現貨)的服務。只有滿足商品采購地方為海外及港澳臺、商品非現貨、發貨地為海外及港澳臺、商品品牌發源地為海外及港澳臺的情況下,才屬于淘寶定義的“代購”。“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淘寶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否則其不承擔相應責任。”趙琳補充道。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進行海外代購時, 特別是“海外直郵”的一定要對代購者資質、誠信度進行核實并將產品的詳細信息告知代購者, 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就會為自我維權帶來不便。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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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條,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12.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3.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4.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應如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1.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具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22.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