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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感染疫情治療出院后,其子女以怕被感染為由,拒絕照顧,構成遺棄罪嗎(如果孩子生病不救算遺棄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0-28 17:19:00

法律規定贍養老人

 中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 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 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
  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后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并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后,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奸污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于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于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后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后,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二、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系: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
  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雖然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系,相互間并無權利義務關系。
  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于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三、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由此可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產生贍養義務應滿足兩個條件:
  1、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
  無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無法承擔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責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而且本人需要贍養。
  對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但已喪失贍養扶助能力的,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應承擔此項義務。
 贍養老人有很多種方式,其中支付贍養費就是一個主要的贍養方式,贍養人應承擔的贍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確定贍養費標準時,應該考慮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二、在贍養費計算中,應當包括哪些方面的費用?
  要知道,老人的贍養費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贍養費都包括哪些費用。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老年人為贍養糾紛起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藥費,應當作為給付內容確定由贍養人承擔。而對今后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其發生金額、時間處于不確定狀態。故一般不能判決支持老年人將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訟累角度考慮,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并計算在贍養費內。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筆者認為,精 神慰藉的作為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為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保險不僅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也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提倡。
  對很多老人來說,贍養費關系著自身晚年生活的質量好壞。
  三、贍養費怎么計算?
  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可以不計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 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四、部分贍養費的標準如何確定?
  1、對于老年人的基本贍養費,可以設各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及各地低保補助為上、下限,結合贍養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進行計算。即按贍養人收 入一定比例所得數額(如M*20%)對照前述上、下限,如該數額在此區間內的則以該數額確定贍養費標準,如該數額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則以上限或下限確 定為贍養費標準。
  2、對老年人生病發生的醫療費,除保險理賠外,其余費用應按醫療部門的票據額計入贍養費中。
  3、對因生病或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無法照料的,應將護理費用計算在贍養費內,而這一費用將根據有關養老機構證明或當地一般雇傭人員標準計算
  4、對于老年人的住房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和必要的保險金費用應當以相應支出發票為據計算贍養費用。
  五、贍養費怎么給?
  實際給付額高于上述計算標準的,按實際給付額計算;實際給付額低于上述計算標準的,按上述計算標準計算。也就是說,上面給出的贍養費給付標準是一個最 低標準,如果子女給父母的比這個標準要多,那就按照多的給;如果子女給父母的贍養費比這個標準還要低,那么就必須提到這個標準上來支付贍養費。
贍養協議書樣本如下:
被贍養人(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父親:         母親:
  贍養人(被贍養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長子:         次子:
  長女:         次女:
  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養老傳統美德,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促進家庭和睦、和諧,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簽訂家庭贍養協議如下:
  一、贍養內容
  1、被贍養人與贍養人共同生活的,被贍養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員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的被贍養人,根據其實際需要和贍養人的實際支付能力,贍養人每月(可按年一次付清)付給被贍養人零用錢______元。
  2、被贍養人系單獨居住且無固定收的,贍養人每年(可按月平均)付給每位被贍養人現金______元,糧食______公斤,食油______公斤,燃料,以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贍養標準不低于贍養人家庭生活水平。交付糧油時間應在夏收、秋收后的每一個月。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贍養人應相應提高贍養標準。
  3、被贍養人生病,贍養人應及時給予醫治,并負責生活照料與護理。被贍養人無力支付的醫療、護理和照料費用,由贍養人承擔。
  4、被贍養人生活不能自理時,由贍養人護理。贍養人不能親自照料被贍養人的,可以按照被贍養人的意愿,請人代為照料或者送養老機構,并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5、實行醫療保險的地方,贍養人為無經濟收入的被贍養人交付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費。
  6、贍養人應為被贍養人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被贍養人的房屋被損,贍養人應負責及時維修,確保被贍養人的住所不破、不漏,衛生整潔。
  7、贍養人有義務根據被贍養人的意愿代耕代種被贍養人的承包田,收益歸被贍養人所有。
  8、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被贍養人的婚姻關系變化或其它理由,拒絕發行贍養義務,也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被贍養人分開贍養。
  9、被贍養人去世后,贍養人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喪葬,喪葬費用由贍養人承擔。
  10、未經被贍養人同意,贍養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贍養人的財產及其它合法收入。
  11、贍養人的配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各項贍養費用和物資由贍養人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協商負擔。
  12、被贍養人在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則,給贍養人及家庭以幫助,酌情減輕贍養人的負擔。
  二、附則
  1、本協議為永久性契約,贍養人必須切實遵守,贍養關系不存在時為自然終止日。
  2、贍養人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
  3、本協議由村(居)委會監督執行。
  4、本協議可經司法公證。
  5、本協議未盡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6、本協議一式三份,贍養人(多位贍養人可復印留存)、被贍養人、村(居)委會各執一份。
  贍養人:  (簽字或蓋章)
  被贍養人: (簽字或蓋章)
  村(居)委會: (簽字或蓋章)
  日期:

子女有權力不扶養他的父親嗎

無權拒絕贍養父母,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必須履行的。司法實踐中有幾種情況,有可能豁免子女的贍養義務,但是不是100%,判例的作用有限,我們并不是英美海洋法系,不踐行判例法普通法。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具體如下: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可免除贍養義務。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可免除贍養義務。 3、父母對子女故意實施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情節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qj女兒等惡劣行為的,會被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但是,被害子女自愿贍養的,法律并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除此之外,成年子女不能免除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如果成年子女有贍養能力而不贍養老人,屬于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會構成遺棄罪,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常見的通常會被誤以為可以不贍養父母的情況,具體如下: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 2、不能以父母因客觀原因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 3、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4、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 如果子女無故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尋求社區工作人員幫助。對于子女不贍養問題,可以尋求社區工作人員幫助,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社區協助監督。 2、尋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給予批評教育。 3、提起民事訴訟。對于兒女不盡贍養義務,老人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費的標準我國未做統一規定,通常根據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贍養人的實際收入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綜合進行計算。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老年人基本贍養費;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老年人的住房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4、追究刑事責任。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可能構成遺棄罪。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七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六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怎樣構成遺棄罪,或拋棄罪?

是關于婚姻的
遺棄罪(刑法第261條),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并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斗爭,有助于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于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于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了的。扶養義務是基于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產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開始,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社會所賦與并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兄姐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亦是如此,但這種撫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在特定條件下,孫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外孫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撫養的權利。對另一方而吉,則有撫養的義務。這種義務指向的必須是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弟妹,沒有獨立生活能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間的扶養義務,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撫養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撫養的權利,因此,形成了一種撫養和領受撫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狹義的扶養關系。大妻相互間的扶養關系必須是以夫妻關系為前提,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種夫妻人身財產關系,一旦這種婚姻關系終止了,那么這種扶養關系亦告終止。 至于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亦是社會所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自父母需要子女贍養之日起,這種義務就是無條件。在一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外孫子女對外祖父母、弟妹對兄姐的贍養義務,亦是如此。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但這種義務行使的前提條件是,因年老體弱或多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或行動不便,需要人供養、照顧和關懷。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并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余的情況。行為人是否有能力負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開支情況具體加以認定,這里所謂扶養,如前所述,應從廣義上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具體而言,所謂撫養,是指父母對子女,以及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對孫子女、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兄姐對弟妹的生活供養、社會教養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關懷和幫助。所謂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以及在一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外孫子女對外祖父母、弟妹對兄姐在生活上的供養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顧和幫助。所謂扶養,是狹義的,專指夫妻之間生活上的供養以及其他各方面的關懷和幫助。“拒絕扶養”即是指行為人拒不履行長輩對晚輩的撫養義務,晚輩對長輩的贍養義務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等等。具體表現為不提供扶助、離開被扶養人或把被扶養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等。在行為內容上,拒絕扶養不僅指不提供經濟供應,還包括對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給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絕扶養”從客觀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現為不作為的犯罪行為方式,即消極地不履行所負有的扶養義務,如兒女對失去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不承擔經濟供給義務,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是: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法律不負有扶養義務的遠親屬拒絕扶養的,不應認為是遺棄行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應認為負有撫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法律上不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撫養成人的人,對撫養人應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長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義上的撫養關系,如老保姆不計較待遇,多年幫助雇主撫育子女、操持家務等,雇用一方言明養其晚年,對于這種贍養扶助關系,應予確認和保護。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于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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