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處罰,網絡造謠侵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的等,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高虛配處罰,網絡造謠,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譽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承擔行政責任。公安機關可以對造謠人進行行政處罰,比如拘留、罰款等;
3、刑事處罰,網絡造謠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其中可能觸犯刑事罪名有很多,比如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誹謗罪等。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均對網絡謠言有相關規定,條文如下: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戚指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在實踐中,散布謠言,包括網絡謠言。
2、傳播網絡謠言被納入刑法:四種情形最高判七年;
從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 ,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 九 ) 》正式實施 ,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傳播虛假消息 , 造成嚴重后果的 , 最高將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 ( 九 )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增加規定 : 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 , 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 , 或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 , 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 ,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造成嚴重后果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 年 9 月 , 兩高公布司法解釋規定 :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 ,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 5000 次以上 , 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 500 次以上的 , 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 情節嚴重 ", 可構成誹謗罪。
2015 年 8 月 29 日 , 歷經三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后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表決通過 , 將四種情形的網絡謠言入刑 , 在依法治理網絡謠言方面又有更嚴厲的舉措。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散布謠言罪這一罪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68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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