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根據2013年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網絡謠言的產生原因
1、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為謠言的產生和傳播提供了溫床;
2、科學知識的欠缺,為謠言的傳播提供了可乘之機;
3、社會信息管理的滯后,為謠言的傳播提供了機會;
4、地方政府部門公信力,少數黨員干部紀律的下降,使公眾的不信任感增強;
5、國外,國內一些媒體及群眾觀念淡漠,助長了政治謠言的傳播;
6、網絡推手、網絡水軍制造謠言,強化了謠言的擴散,挾持了網民的意見;
7、商業利益的驅動,是謠言滋生的經濟動因。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網絡造謠終究玩火自焚
一、發布虛假信息如何處罰
1、在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時,要怎樣處罰依據情節而定;
2、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可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按刑法規定處罰。
二、編造四種特定類別虛假信息或入刑
1、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借助信息網絡平臺,謠言散播的速度、廣度及危害性都進一步加大。為此,我國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特別新增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第二款。該條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該罪主要的構成要件有三:其一,編造的虛假信息為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四種中的一種,原因在于這些虛假信息危害性較大,更易引起社會公共秩序的混亂;其二,主觀上需為故意或明知,不知道為虛假信息而傳播的不構成此罪;其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
3、編造、故意傳播警情等特定類別的虛假信息,即使尚未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之程度,也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同時,該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可見,只要故意散布了以上所述的四種特定類別的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將至少需要承擔行政拘留或罰款等治安管理處罰后果,達到嚴重后果的則很可能需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無論行為人是否處在酒后狀態下或動機如何,均不會影響相關違法犯罪事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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