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是否可以構成累犯
法律分析:不判刑拘不會構成累犯。累犯的認定條件之一是被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所以被判處拘役的是不會構成累犯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是否構成累犯?
一、 緩刑 期滿后再犯罪的是否構成 累犯 ? 據法律規定, 刑法 中的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因此緩刑期滿后五年內再犯罪的不構成累犯;被 假釋 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再犯罪的構成累犯 。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 過失犯罪 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拓展知識 緩刑期滿后,發現 犯罪嫌疑人 在緩刑期間重新犯罪的,應對其緩刑期間的犯罪,單獨 立案偵查 ,追究其刑事責任。 緩刑考驗期 結束后,已經宣告不執行刑罰的,不再進行并罰,沒有宣告不執行刑罰的,則要進行并罰。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 死刑 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緩刑本身就是對特殊最煩的一種特殊的照顧,當然這種找古存在著考察期。對于在考察期內又犯新罪的罪犯,法律規定是要從嚴處置的。緩刑的機會是來之不易的,既然能夠爭取到這樣的一個機會,就千萬不要在讓自己犯新的錯誤,以后就不可能爭取到這樣的機會了。
緩刑執行完畢再犯罪算累犯嗎
緩刑執行完畢再犯罪不算累犯。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行為人。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并不意味著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累犯要求的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5年內再犯。緩刑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實質上是沒有被執行過刑罰,這樣就缺少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再者,宣告緩刑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且悔罪態度較好,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應認定其構成累犯。因此緩刑期間涉嫌犯罪是不構成一般累犯的,但特別累犯除外。
緩刑的適用條件和對象如下:
1、適用對象:
(1)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所有緩刑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2)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同時符合所有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3)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適用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累犯是要前罪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緩刑期滿是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不存在執行期滿的問題,所以緩刑期滿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險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銷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有過拘役再次犯罪屬于累犯嗎
法律分析:拘役后再犯罪的是否屬于累犯需要根據犯罪分子前后罪具體刑罰、兩罪間隔時間等多重因素判斷。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或者被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次觸犯應該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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