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有可以判刑嗎
非法占有以非法占有罪為依據判刑,刑法中是沒有“非法占有罪”這個概念的,我們平時說的“非法占有罪”,實際上就是侵占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根據法律規定,犯侵占罪的,一般會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其中:數額較大是指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數額巨大是指十萬元以上。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方可以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擬定數額后報最高院審批。
二、非法占有怎么界定
占有首先是一個民事法律中的概念。占有就是對物的實際控制和掌握,是指主體對物基于占有的意思進行實際控制的事實或狀態。
刑法意義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義上的占有。
從民法意義上講,占有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所有權分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占有權是所有權的基礎,沒有占有權其他三項權能就無法實現。民法中的占有,按其取得方式不同又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行為人通過法律規定的合法的形式對物進行掌握和控制。非法占有則是不合法占有或者說通過非法的途徑實現占有。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時不知道或無須知道其占有財產是非法的。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對某項財產的占有是非法的。
民法中的惡意占有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有近似之處,但也不完全相同。
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是通過實施犯罪的手段將物(財產)占有。也就是說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過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將他人所有的財物進行實際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對物失去控制。這種非法占有決不僅僅是占為行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為人非法處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銷贓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這類犯罪主觀故意的集中表現,而搶劫、盜竊、詐騙、貪污等則是實現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現形式。如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此類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實現,非法占有的狀態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護的所有權和實際占有的狀態,使物主喪失對財物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因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所有權關系,是犯罪的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它是不同于民法意義上的惡意占有的。
三、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構成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
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后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于遺棄物,后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
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
所謂他人,在這里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質所在。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托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托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托、寄托、運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系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于本罪的代為保管。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其一般應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后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并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歸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后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采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后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后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3、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觀上有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的事實狀態。其次,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堅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實際上行為人有能力退還、交出或在財物滅失時作出合理退賠。若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有正當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
總而言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是指行為人懷著堅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無正當理由,有能力退還、交出、退賠而不退還、交出、退賠。
非法占有構成侵占罪的,依據我國《刑法》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涉嫌搶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駕駛機動車 、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已涉嫌構成犯罪,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 會見犯罪嫌疑人 。建議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 看守所會見 犯罪嫌疑人 ,認真了解罪名、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了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的口供等,并盡量安撫當事人的情緒。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話,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法院閱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后擬定好辯護方案,開庭的時候確定好為被告做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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