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追訴時效期限怎么算
公安機關立案后追訴時效是這樣計算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失效,追訴期限從法律規定事由發生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的制度。追訴時效中斷制度是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時效制度逃避罪責,繼續犯罪而設立的。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后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后罪之日”。所謂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追訴時效延長:
追訴時效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由于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事由,致使追訴期限延伸的制度。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法定期限內,只要對犯罪案件開始立案、偵查或者受理起訴后,不論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起訴的時間、狀態持續多久,都可以對其進行追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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