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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繼承或讓與,有何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款能否繼承)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0-30 22:10:15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繼承

法律分析: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繼承。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并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但是需要注意的,在賠償案件中,并不是只有受害人才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受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請求賠償,所以即使受害人死亡的,其親屬也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交通事故車損和人傷一起賠付嗎

1.交通事故、汽車損壞、人身傷害,你們一起賠償嗎?

當然可以。如果有人受傷,立即報警,等待交警查明責任。車損賠償可根據以下內容確定:保險人出具的損失聲明金額與受損車輛實際維修發票不符的,雙方應進一步證明自己的主張,并做出合理解釋。雙方證據不足,數額相差不超過30%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撫養費;數額相差較大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實際維修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實際維修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損失評估表確定維修費用。

機動車維修費用一般應根據保險公司出具的損失評估單確定。被保險人根據維修發票主張賠償維修費用的,應當證明主張的維修費用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

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除涉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交通事故第三方責任保險的糾紛外,車輛人員責任保險、車輛損失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其他相關保險合同糾紛不納入案件審理范圍。

二、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有哪些?

1.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支出的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殘疾賠償的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還應當對因日常需要增加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進行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而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后續治療費用。

3.死亡賠償的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除按照緊急處理方式支付第一項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

4.遭受精神損害的項目和標準: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或者繼承。賠償義務人書面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除外。

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嚴重的話,是無法結案的,但情節比較小的話,就沒必要報警了。報警處理麻煩,耗時長,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事業,時間寶貴。還有,開車的時候,不僅要遵守交通法規,還要注意行車。

人身損害賠償能否繼承

在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中,只有直接遭受 人身損害 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 撫養 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才有權利向致害人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屬于是否能夠 繼承 的問題,而是屬于法定的請求權。只要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直系親屬就自動擁有賠償請求權。 另外,相關的法律只規定了合同之債可以轉讓,而沒有規定侵權之債可以轉讓。所以,如果受害人立下 遺囑 將自己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給近親屬以外的人,則法院不會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 精神損害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 侵權行為 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 扶養 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車禍關于當事人精神損失賠償

在一次車禍中,因受到驚嚇導致哺乳期回奶,怎么賠償。一輛斯太爾大車和一輛轎車相撞后,轎車又撞翻一輛電動三輪車,三輪車上的當事人只是輕微擦傷當時沒有去醫院,可是因驚嚇過度導致回奶(哺乳期孩子才兩個多月)請問保險公司這個怎么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頒布的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四種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二是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四是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此外,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里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從規定看出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 一是指主體范圍,即何種類型的民事主體(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二是指客體范圍,即何種 性質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一、關于主體方面的規定。
  1、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應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請求權。其理由是:
  ⑴ 自然人的“精神損害”表現為積極意義上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以及消極意義上的知覺喪失和心神喪失,前者可采取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彌補損害,在采取這些方式仍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情況下,則以金錢賠償的方式撫慰受害人,以填補損害;消極意義的精神損害,依其情形只能以金錢賠償作為救濟,不適用賠禮道歉等救濟方式。
  ⑵對“非財產上損害”給予金錢賠償,在填補損害的功能以外,還具有對其行為的懲罰功能,對當事人利益的調整功能等。由此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具有限定主義的特征。限定主義理論將“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范圍在主體上限于自然人,在客體上限于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體現了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等民事權益遭受侵害為由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客體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民法通則等有關民事立法的原則規定,從維護人參權利和人格尊嚴的基本價值目標出發,將精神損害
償的客體范圍限制在以自然人的人格權益為核心的相關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精神損害與自然人人格遭受侵害的不利益狀態具有直接和密切的聯系,加之從損害賠償的價值理念及維護人格尊嚴的立法價值取向出發,
一般都將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限定在自然人的人身權益直接遭受侵害的情形,對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發生的精
神損害,原則上不得主張損害賠償救濟。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能否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不予受理。而《解釋》中規定,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對上述規定應當如何理解?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能否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問題,有人認為,對犯罪分子處以刑罰,就已經包括對被害人精神上的撫慰,無需再就精神上的損害給予賠償,而且,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審理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難以操作和執行;有的人認為,在法律適用方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的民事訴訟只有程序的不同,不應存在實體的差別。 因此,法律上應當承認原告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刑法作為公法,它所體現的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功能和對被害人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撫慰,與民法作為私法,對被害人人格利益的保護,通過經濟賠償得到撫慰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刑事處罰僅僅代表國家對于犯罪分子的懲罰和對社會關系的保護,并不能完全達到撫慰功能,應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范圍上以自然人為限,認定自然人的精神損害包括積極的精神損害即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也包括消極的精神損害即知 覺喪失與心神喪失。精神損害賠償一定要限制在人格權和人格利益損害的場合,不能過于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在財產權損害的領域,適用精神損害賠償一定要具備侵害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利益。在合同領域,不應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形式,只是在侵權行為的場合適用這樣的制度。 刑事訴附帶民事訴訟 , 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最后,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應當依法進行,不能離開法律而擴大適用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適用范圍與對象。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給予該人身損害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是對物質性人格權損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濟手段,保護的對象是公民不受精神創傷的權利。當公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及健康權受到損害時,除應當得到其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外,還應對其本人或近親屬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予以撫慰。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應適用如下兩個方面場合:(1)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救濟。侵害生命權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親屬親人的喪失,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的精神上痛苦,較財產權利等普通權利被侵害時為甚,自不可不給與相當金額,以資撫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關于“死亡補償費”就是對受害人近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撫慰,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2)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健康權損害,其給受害人產生輕傷、重傷或全部、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等后果,它不僅造成受害人肉體上的痛苦,有時還會引起受害人某些生理機能的喪失,造成受害人終身不幸,甚至生命縮短。從實際生活看,公民的健康權遭到侵害后會在肉體和精神上遭受長期的痛苦,甚至終生的痛苦,該痛苦不亞于失去親人的痛苦。因此,對受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不論受害人是否造成殘廢,都應當予以精神賠償。當然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后果在進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時可作為不同情節來考慮確定賠償的數額。
   從上述適用范圍,作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對象,即賠償權利主體,應當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依法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直接受害人和間接受害人。
   直接受害人不僅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幼兒、精神病人及植物人)也可以成為賠償權利主體。作為未成年人或幼兒人身受到損害時,他們對精神痛苦感受低微或者全然不感覺,但等他們長大成人,知曉事理時,即大感痛苦,所以,應認為現在可得對于未來所蒙受的精神損害的賠償金。作為精神病人除有妨礙其感覺痛苦之特別情形與事實外,對侵害健康權時一般也有感覺精神痛苦的能力,也應獲得賠償權;即使是因不法加害而導致精神失常、全然失去感知能力者,雖不感到被損害的痛苦,卻失去了以后享樂人生的精神上的利益,這也是精神上的損害,因此也應認為現在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外,若受害人因此成為植物人,從醫學角度上講,他是不可能在精神上或肉體上受到什么的精神損害。但是,一個正常健康的人因受到侵害而失去了這一種感知能力,不能體驗人生中的喜、怒、哀、樂,其雖生存,但卻喪失了這一人生的意義;雖然他無法感知,直觀上是不存在積極精神上的損害,但是這一種侵害實際上是一種消極的精神損害。這一種損害是值得全社會的深切同情和道義上的扶助,也理應得到法律上的救濟。因此,他作為一個人,是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上述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受損害時為限)主張民事權利時,需由其代理人代理進行。
   對間接受害人而言,一些重大的損害,如毀容、生理功能損害、喪失基本勞動能力等,不僅給直接受害人帶來了較嚴重的肉體或精神痛苦,也必然會給受害人的家庭生活帶來極大的困難和壓力,給其近親屬帶來精神損害,這些間接受害人如直接受害人成為植物人、精神病人或因肢體殘缺喪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等需要近親屬長期照料,與之共同生活并長期照料其之近親屬;因生理功能損害致夫妻間性生活權利無法實現之配偶一方或未成年人因生理功能損害致無法結婚之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損害也應給予的賠償。因此,間接受害人不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造成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包括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也包括造成上述重大殘疾的受害人負有長期照顧義務的近親屬。其中請求權人的范圍若受害人死亡的,以受害人死亡時為限,包括受害人死亡時的胎兒或患有精神病的近親屬。
   此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請求權由權利人專有享有,原則上不得讓與和繼承,對此,立法上已明確,但賠償金額已經由當事人雙方有約定,或者權利人已經起訴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對約定的賠償金額或者經判決確定的金額,可以由權利人轉讓他人,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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