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造謠誹謗立案標準
網上造謠誹謗立案標準如下: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關于網上造謠誹謗立案標準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網上造謠誹謗立案標準 1、網上造謠誹謗立案標準如下: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網上被污蔑立案標準 網上被污蔑立案標準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造謠罪的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并未規定造謠罪,只規定了誹謗罪。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r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
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7法釋〔1998〕30號)
第六條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參考資料:誹謗罪_百度百科
網絡造謠、侮辱誹謗會受到何種處罰?
近年來,網絡誹謗和造謠案件層出不窮,對當事方造成巨大的傷害,更對安全有序的清朗網絡生態帶來沖擊。有效治理網絡誹謗和謠言,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已然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 1 典型案例: 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 此前,針對網絡暴力、網絡誹謗等行為,多數網暴受害者選擇忍氣吞聲,究其原因,大多網絡言論具有匿名性,網暴行為溯源難,維權成本高。 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對網絡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強,對于網絡誹謗,已經不是一個人的戰斗,而是整個社會的戰斗! 2020年7月,杭州市的谷某在去小區驛站取快遞時被郎某偷拍,后嫌疑人郎某與何某為博眼球,捏造曖昧微信聊天內容,并將攝錄的視頻和聊天內容截圖發至聊天群,給谷某的身心帶來嚴重創傷,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2020年10月,谷某選擇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誹謗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同年12月,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推動該案件自訴轉為公訴,朗某、何某兩人以涉嫌誹謗罪被刑事立案偵查。2021年4月,法院宣判,分別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這是司法機關對普通民眾受到網絡侮辱誹謗以公訴程序查處的首起案件,具有重大意義。公權力的介入不僅僅宣示了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同時也彰顯了公檢法系統對互聯網治理的決心。 2 網絡誹謗侵害法人商譽權現象突出 在網絡空間里,人受其害,企業同樣不能幸免。近年來,財經領域網絡誹謗侵犯人聲譽權的現象尤為突出。 大量對企業、個人的黑公關、網絡水軍肆意造謠,操縱輿論,追求流量變現,甚至變相敲詐,網絡不法行為呈高發態勢,讓不少企業面臨諸多的生存壓力。 上海警方2021年公布的一起某汽車公司訴微博大V劉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被告人劉某作為微博博主,在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間,密集發布了180余條與原告直接、間接相關的微博,內容包括被告認為原告騙取被告方案、原告車輛存在質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詞語。 經審理認為,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判令被告刪除相關微博,在微博公開賠禮道歉并置頂90日,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律師費8萬元及公證費2萬余元。 3 網絡造謠的治理標準是什么?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謠言的溫床。針對網絡謠言,國家在治理方面秉持以下三大標準: 一是要查證、溯源;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二是有法必依;根據情節和嚴重后果對造謠者定罪處罰。 三是有破有立;切實提高公信力,按照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回應公眾關切,解決現實問題,同時引導大家增強辨別網絡謠言的能力。 網絡空間依法屬于公共空間,網民在從事網絡活動、發表言論的同時,也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良好的網絡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 4 網絡造謠、誹謗會受到何種處罰? 在網絡上辱罵、誹謗他人與現實中一樣,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都有可能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網絡暴力、網絡誹謗行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是多方面,甚至是交叉的,具有多重性質的。
就刑事責任而言:如果行為人實施了誹謗行為,則有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侮辱罪與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行為人侵犯企業的商業信譽、產品信譽,則有可能侵犯刑法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就行政責任而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嚴懲網絡誹謗,維護公民權利需各方合力亮劍建立完善的網絡誹謗長效治理機制從嚴追訴網絡誹謗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提高違法成本,形成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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