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傳喚到案是否構成自首
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
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的第五項,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況。
為正確認定自首和立功,對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刑罰,現就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 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
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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