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愿作證是否會被處罰
法律分析:證人不愿作證一般不會被處罰,但是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如果在審判階段審理時,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如果是其余情況該證人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刑事案件中,證人不必須出庭。
在司法實踐中,控方證人一般是不需要出庭作證的。
辯方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發現可作為辯方證據使用的證人,可申請其出庭作證,證明案件的相關事實,當然該辯方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經過法庭的同意。
我國證人作證即了解案情的案外人對于其所了解到的他人犯罪事實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陳述?!胺彩侵腊讣闆r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所謂刑事證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況,并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意志的人。所謂刑事證人出庭作證,是指刑事證人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出席法庭,當庭陳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實。
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中使用最廣泛的一類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是制約庭審功能發揮和保障案件質量的瓶頸之一。為了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新刑訴法從證人出庭的范圍、不出庭的后果以及加強對證人的保護等三方面作出規定。
哪些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1、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義務,因此,證人作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在我國,證人作證的通常方式是以書面證言呈交法庭,而很少出庭作證。證人出庭率過低,不僅讓庭審的質證辯論缺乏實效,而且對書面證言真假難辨,尤其是關鍵證人的不出庭,使得對關鍵證人的質詢權無法實現,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質量,進而影響被告人單位也可成為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的權益和司法公正。
2、為了確保案件質量,實現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又考慮到證人大都不愿出庭作證的現狀,新刑訴法要求部分證人必須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控辯雙方對書面證言有異議,且該書面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提供該書面證言的證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也就是說,同時該條規定的三個條件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于有爭議的書面證言,是否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最終由法官裁量。經過庭前會議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法官可基本確定應出庭證人名單并通知出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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