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私吞集體財產能定貪污罪嗎
村主任瞞著全村村民將集體土地變賣給私人老板,得到的錢私吞了,能到檢察院去舉報他犯了貪污罪嗎?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貪污行為的,適用貪污罪。
相關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釋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生產隊長侵占集體資金怎么處理
侵占集體財物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金額巨大的,也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職務侵占罪,也可以認定為貪污罪,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節來決定,不管哪種罪名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集體財產如何處理的 構成職務侵占罪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是按照侵占集體財產罪追究責任的。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吞集體的財產嚴重的會構成貪污罪,要追究行為人一定的刑事責任。侵吞集體的財產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負責管理公共財物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管理財產職務的便利,侵吞了集體的財產,會構成貪污罪。工作人員侵吞財產數額在一萬元到五萬元之間,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沒收侵吞的財產。二、職務侵占罪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嗎 職務侵占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法律上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占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若是國有企業的職員,利用其職位實施了不法行為,此時是會被認定為是貪污或者是職務侵占罪。由于此時不僅公司的權益會受到侵害,還有可能會危害消費者的權益,故此職務侵占罪并非是告訴才會被受理的刑事案件。三、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有什么 1、客體要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只能是主觀故意。 侵占集體財產可以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侵占罪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這項罪名屬于公訴案件,需要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會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
集體貪污如何量刑
集體貪污如何量刑依據《刑法》的規定,出現集體貪污腐敗的情形時,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怎樣量刑要依據貪污的金額和主犯、從犯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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