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人高空墜落業主承擔責任嗎
裝修時工人摔傷戶主是否該擔責
1、裝修時工人摔傷,戶主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戶主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通俗地講,就是業主和裝修公司或者包工頭之間是承攬法律關系,如果包工頭找來的裝修工人在工作中受傷了,這個裝修公司或者包工頭又沒有相關施工資質的話,那么業主就因為選任過失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裝修工人摔傷,誰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雇主之間的關系,或者是雇傭關系、勞動關系。如果在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的,就需要分別處理:
1、雇工人身傷害的賠償
勞動者和單位是雇工的雇傭關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規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事故中,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分包的單位個人沒有用工、安全生產資質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屬于工傷或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可以考慮按照這種方式賠償。
2、工傷勞動關系的賠償
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就可以按照工傷賠償、直接要求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獲得工傷賠償,首先要認定屬于工傷;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在沒有勞動合同、工牌、工作證證明的情況下,勞動者申請認定勞動關系就會遇到障礙。
綜上所述裝修時工人摔傷,戶主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戶主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建議注意安全安全第一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裝修工人受傷業主有責任嗎
在裝修時,工人因為自己的操作失誤而導致自身發生意外的話,業主是不要承擔責任的,如果是業主對工人指使致其受傷的,那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賠償一系列的資金補償,如果工人因此殘疾的話,業主需賠償殘疾保障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等一系列的費用,如果是致其死亡的話,應賠償其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所以我們在找人裝修之前還是要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并在其中寫清楚要求,省的后續發生事故
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就可以按照工傷賠償、直接要求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獲得工傷賠償,首先要認定屬于工傷;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在沒有勞動合同、工牌、工作證證明的情況下,勞動者申請認定勞動關系就會遇到障礙。如何解決,需要分兩種情況處理:
(1)對方是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只是沒有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關于勞動關系認定的規定,發放工資表、職工名冊、考勤紀錄、社會保險紀錄、工作證、工牌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這些都可以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由直接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待遇賠償責任,發包方、其他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2)沒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通常說的包工頭)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確定。勞動部關于勞動關系認定的規章規定,建設施工、礦山企業等將工程業務發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個人,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業務的發包方、分包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對于沒有營業執照、備案或者被撤消營業證照的單位,雖然屬于非法用工,但是勞動者還是可以要求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受傷責任承擔
法律主觀:
建筑施工事故 人身損害賠償 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須發生建筑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筑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 工程竣工驗收 后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圍。 2、事故須發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筑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筑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并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 民事賠償責任 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筑施工事故,應按一般 人身傷害賠償 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裝修工發生意外房東負責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房主是直接雇傭裝修工人進行裝修的,那么房主和裝修工人之間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裝修工人發生工傷事故,理應由房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房主是選擇具有相關裝修資質的裝修公司或者工程隊,那么,裝修工人在施工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則由裝修公司或工程隊承擔。但是若房主選擇不具備相關裝修資質的工程隊,裝修工人在施工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施工隊要承擔主要責任,業主承擔相應的過失賠償責任。
第一,裝修工與房東之間是勞務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時間內,在雇傭人的指示、監督下,為雇傭人從事雇傭活動,由雇傭人支付勞動報酬。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裝修工與房東之間形成的是承攬關系。
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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