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無罪釋放條件
它無時無刻的不再發生著,嚴重時會威脅到人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更會涉及到我國的民事責任法和刑事責任法,那么在對于尋釁滋事條件事件上來說我們對于它的理解還是非常片面的。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尋釁滋事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觸犯尋釁滋事罪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尋釁滋事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觸犯尋釁滋事罪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觸犯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觸犯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
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通過對于以上文章的介紹和了解之后,希望大家對于尋釁滋事條件有了相關的了解了,在我國尋釁滋事條件在我國的法律上有著十分明確和嚴厲的規定,所述,所以在不觸碰法律底線的時候有必要進行合理的解決,做到維護好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做到自己作為一個國家公民維護好我國的法律,希望以上介紹對大家有相應的幫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尋釁滋事罪,可以保釋出來嗎
1、當事人在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不能確定為有罪,所以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可以稱為犯罪人或罪犯。
2、尋釁滋事犯罪案件屬于公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撤訴,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當事人取得被害人諒解書,并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條件的,經辦案機關決定后,可以予以取保候審,否則雖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仍然會被羈押。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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