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屬于既遂,則不能再認定其犯罪中止。刑法設置犯罪中止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犯罪分子懸崖勒馬,自動放棄犯罪,從而使刑法保護的法益免受或者少受犯罪侵害。由于犯罪中止發生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有可能產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兩種處罰原則: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有沒有損害不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絕對標準。對于搶劫罪來說,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對他人人身造成的損害也是搶劫罪社會危害性的一個方面,如果 侵犯人身權 利達到一定程度,就應以 搶劫罪既遂 論處。那么,在沒有劫取到財物的情況下,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對他人人身造成的損害達到什么程度,可以認為是既遂成立搶劫犯罪中止的人身損害應當以什么為界我們認為,從搶劫罪對人身傷害的角度考慮,為了實現此罪與彼罪在評價同一事實上的平衡,法律規定傷害程度達到輕傷以上構成 故意傷害罪 的標準還是可以借鑒的。只要侵犯人身的行為達到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就應以搶劫罪既遂論。從本案情況來看,盡管被告人南xx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頭部外傷,左顳枕部皮下血腫,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損害程度為輕微傷。單純從侵犯人身權利的角度講,被告人南xx致害行為尚未達到侵犯人身權利犯罪所應具有的應受刑罰處罰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是說尚未達到成立故意傷害罪的損害程度標準。因而,對于被告人南xx的暴力損害行為,可以認定為造成損害的犯罪中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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