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對未成年犯罪的規定是什么
一、未成年對未成年犯罪的規定是什么 未成年人犯罪 ,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其年齡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的情形。 我國 刑法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1、《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第49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 死刑 。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的刑種 我國 刑罰 體系,分為主刑、附加刑。其中主刑為: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為 罰金 , 剝奪政治權利 , 沒收財產 。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以下刑種: 1、死刑 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對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罪犯不適用死刑,包括 死刑立即執行 與 死刑緩期執行 ,給未成年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使未成年人意識到社會的溫暖,重新對待生活,激發對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發展,對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2、無期徒刑 《刑法》第17條第3款,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無期徒刑沒有幅度,無法從輕處罰,只能適用減輕處罰。 3、剝奪政治權利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滿十八周歲,而對于大部分政治權利而言,具備政治權利能力的年齡條件是已滿十八周歲,因此,未成年人還未享有的政治權利就無所謂剝奪問題。 4、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與其父母或監護人一 同居 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無參加工作賺錢的能力,其家庭的財產除個人生活用品外,基本為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所有。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無可執行的財產。 (三)未成年罪犯可適用的刑種 1、管制 管制,是五個主刑中最輕的刑種,根據管制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適用管制,有利于使未成年人繼續正常生活學習,感到社會與家庭的溫暖,從而更利于對其的改造。 2、拘役 拘役刑期較短,適用于罪刑較輕但需關押的罪犯,對未成年人適用拘役,是一種相對比較好的選擇。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幅度較大,適用廣。對于有期徒刑,應注意與成年罪犯分開關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蝕。 4、罰金 對于罰金的適用,我個人認為應區別對待,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適用罰金刑。而對于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處于父母照顧,無個人財產,可不適用罰金刑。 (四)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處罰特定的犯罪情形。同時對未成年罪犯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種,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在 共同犯罪 中的地位、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此外,對于未成年罪犯還可適用 緩刑 , 假釋 。 綜上所述,對未成年犯罪的定義,首先是在十四至十八周歲之間的行為人的犯罪,雖然對未成年有相關的保護規定,但是這個年齡階段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在對未成年犯罪中逐漸完善相關法律,不能因為是未成年就為所欲為。
販賣毒品刑事責任年齡是幾歲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販賣毒品負刑事責任,滿十六周歲的人販賣毒品負刑事責任。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法律分析
刑事責任年齡法律規定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之一。根據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確定。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凡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者實施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于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刑事審判中,通常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年齡與案件處理沒有多大關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年齡的準確認定則顯得尤為重要,這關系到對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是否適用死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滿幾周歲的人販毒,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販毒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擴展資料:
案例:14歲少年販毒判拘役販毒人群呈現低齡化趨勢
14歲的小齊(化名)因為販毒,被判處拘役5個月。昨日,記者從番禺區法院了解到,該院去年至今受理了6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其中最小的被告人就是小齊。這些案件呈現出的低齡化應該引起重視。
像小齊一樣,在小小年紀就因毒品誤入歧途的青少年不在少數。番禺區法院分析該院審理的青少年毒品犯罪案件發現,青少年毒品犯罪呈現出鮮明的特點。
法院分析發現,青少年販毒往往是為了吸毒,籌措毒資,“以販養吸”、“以運養吸”現象非常普遍。在青少年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有吸毒史的占68%。一些青少年因為吸毒缺少資金或興奮過度,誘發盜竊、搶劫、詐騙、賣淫、強奸等其他犯罪。
青少年犯罪活動往往依附于年齡較大的成年人,常以參加犯罪團伙的方式來表現。在長期進行的毒品犯罪活動中,多數犯罪分子都是以販養吸,形成了一個相對穩定的團伙和固定販、吸毒人員構成的消費網絡。大多數青少年在團伙犯罪過程中受人利用,受人指使,充當運輸毒品或者聯系買主的角色。
涉毒青少年以外來人員為主,他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主要是初中文化程度,但高中文化程度的涉毒人員存在增長趨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14歲少年販毒判拘役 販毒人群呈現低齡化趨勢
未成年吸毒怎么處理
未成年吸毒怎么處理吸毒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但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吸毒的,在上述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法律分析】
吸毒即“吸食毒品”。這種使用與醫療目的無關,是一種違法行為。毒品種類有鴉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持續吸毒能使人上癮,嚴重影響人體健康。吸毒不是犯罪,不會留下案底,但根據我國相關行政法規規定,涉毒人員的違法記錄不但不會消除,還將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被納入動態管理。如入住賓館時會有人來查房、每月定期尿檢等。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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