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賭博數額的認定
在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換取籌碼、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可認定為賭資。如果行為人具有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高于五萬元等情形的,并具有營利目的的,可構成賭博罪。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對于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游戲道具等虛擬物品,并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
參與賭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證據充分,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一般情節的判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判三年到十年之間。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一、賭博罪的賭資金額的認定:
1、抽頭達五千構成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網絡賭資按其代表金額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帶少量財物娛樂不算賭。
二、賭博如何處罰: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賭博罪構成要件有: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賭博的犯罪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客體要件
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注意,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一、涉嫌賭博罪怎么處理
涉嫌賭博罪的處理方式即會被拘留,拘留的時間長短取決于具體的案情,如果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將會進入審查起訴的階段,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將會提起公訴,然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賭博的犯罪立案標準
賭博的犯罪立案標準即需要以賭博為業或者聚眾賭博,聚眾賭博的認定條件如下: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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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賭博罪的賭資金額怎么樣認定
法律分析:抽頭達五千構成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代理賭博網算開賭場: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網絡賭資按其代表金額定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賭博犯罪案件賭資數額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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