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立功?
立功的認定為:
1、犯罪分子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其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公安局立功的認定程序
立功程序主要有:
1、審核評議,由分管區和管區的集體評議,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的簽名。
2、審核情況并進行記錄。
3、擬定提交材料
4、審核材料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立功的認定標準包括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
立功啟動刑法程序
1、認定犯罪行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由分管區召開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管區審核評議,提出建議,報送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審查。分管區和管區的集體評議,應當由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的簽名。
2、管區收到分管區擬認定犯罪行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材料后,應當召開管區長辦公會,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管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
3、監獄獄政管理部門收到擬認定犯罪行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材料后,應當按照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和規范;
(2)事實和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是否符合法定立功
4、獄政管理部門對擬認定犯罪行為人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管區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監獄評審委員會審核。
二、認定立功要注意哪些問題
1、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下列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2、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
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3、對于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刑事案件中的立功能夠幫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也會給立功人帶來好處,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可以說是雙贏。認定立功的時候,需要對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等綜合把握,謹慎處理。
法律依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
二、關于立功的認定和處理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對于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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