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賽:中國是否應該廢除死刑制度呢?
我是反方 不應廢除 請各位友友多給點理論意見黃執中在橘皮集1-3中有詳細論述。以下節錄最好自己去學。(不知道黃執中的話百度)
選一個辯題(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要同學分別就正反方提出論點,寫在黑板上。
正方:1 因為死刑讓犯人痛苦。2 因為死刑有誤判的可能。3 廢除死刑是國際趨勢。
反方:1 因為死刑可避免再犯。2 因為死刑可永除后患。3 因為死刑促進社會正義。
寫完后,先教同學理解「論點」的基本原則——要指出一樣東西(A)的好壞時,我們往往無法直接評價,而必須透過這樣東西所造成的影響(B)來理解。
因為A,會造成B(好的),所以A是好的。
因為A,會造成B(壞的),所以A是壞的。
直接評價的意思,就變成:A是好的,因為A就是A!
這種說法,只有當A是上帝的時候才成立。
每個像這樣的論點,都有叁種,也只有叁種反駁的路徑:
一、A未必造成B。
二、沒有A也有B。
叁、B不重要。
理解后,請同學回頭檢視前述死刑論點。一方面練習駁論,一方面藉此判斷該論點的品質。
正方:1 因為死刑會造成犯人痛苦(叁種都能反駁)。2 因為死刑有誤判的可能(有兩種反駁)。3 廢除死刑是國際趨勢(僅一種反駁)。
反方:1 因為死刑可避免再犯(有兩種反駁)。2 因為死刑可永除后患。3 因為死刑促進社會正義(無法判斷)。
於是,便會發現反方的第叁個論點,意涵上有點問題(「促進社會正義」一詞過於籠統)。
反駁時,要求語句組織如下:
一、重述對方的邏輯(對方說,A會造成B)。
二、提出我方的質疑(但我方認為,A未必造成B;或除了A,很多東西都會造成B)。
叁、退一步,提出下一道質疑(況且,就算A造成B,B其實也沒那麼重要)。
至此,同學大多都能在短時間內組織出有效反駁。
駁論的調整
有同學的論點是:因為死刑的誤判會造成不可回復的后果,所以死刑該廢除。
臺下反駁,還是照死刑未必會造成誤判,不是死刑也會誤判,與誤判不重要這叁個方向。
有點打偏了。
仔細看:這個論點中,它的A其實是「死刑的誤判」,B才是「造成不可回復的后果」。
故反駁時,切點應該是:
一、死刑的誤判,未必不可回復。
二、其他刑罰的誤判,也會造成不可回復的后果。
叁、誤判是否可回復,不重要。
實際比賽時,對方口中,往往是一長串的修辭鍊,聽的時候,要學著自己抓重點。
有同學的論點是:因為死刑無法消除犯罪的原因,所以死刑該廢除。
臺下的人很遲疑,因為他聽不懂什麼叫「消除犯罪的原因」。
這時得提醒他們:先確認,再反駁。
私下練習,語句都是整理過的。但實際比賽中,將有大量出於有意或無意,使內容聽起來含糊不清、模擬兩可的說詞……所以要先問清楚,歸納成雙方同意的格式后(框定),再反駁。
「您方所謂的消除犯罪原因,是指要教育犯人,好讓他改過自新嗎?」
「不是,是因為每個人的行為都是受社會影響的,要是犯人死了,我們就無法知道是什麼因素導致了他的犯罪,這樣就算你殺了一個人,以后還是會有人繼續做壞事……」
「嗯,也就是您方所謂的消除犯罪原因,是指要消除社會上的犯罪原因,是吧?」
「可以這麼說。」
「好,那我們就從這個點進行討論。」
有同學的論點是:因為死刑沒有給犯人機會,所以死刑該廢除。
臺下反駁,問她:「為什麼一定要給犯人機會?」
臺上語塞,遲疑一陣答道:「那為什麼一定不能給犯人機會?」
問的人也語塞,追問:「因為他們也沒有給受害人機會啊?」
想繼續攻防,被我喊停了。
的確,我們真不知道為什麼一個人,即便是重刑犯,就一定該或不該給他機會。而靠互相質疑、彼此為難來討論這個問題,一輩子也不會有結果。
糾纏時,重點是:這個問題誰該負責解釋?
若不盡快釐清舉證責任,前面教的推定就白學了。
一、確認論點句,找出里面的A與B。
二、確認論點中的關鍵詞是什麼意思。學著聆聽,與對方達成共識。
叁、確認舉證責任的歸屬,并適時解釋給對手或裁判聽。
每次練習,都會漸漸碰上新的難題。即時講解,立刻修正,慢慢會進步。
練久了,腦袋想問題時會很乾凈、很清楚、很迅速。
申論的基礎
同學的申論有兩大毛病:一是太簡單。幾句話講到結論后,接下來就不知道該講什麼了。
「大家好。我方之所以要廢除死刑,是因為死刑的誤判,會造成不可回復的后果……我申論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要她多講一點時,也只能重復前面那幾句。
「嗯,由於人死了不能復生啊,所以死刑的誤判會造成不可回復的后果,所以要廢除死刑……我申論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是啦,如果申論只講論點句,那當然只有這幾句。
但學過反駁后,每個同學現在應該都能自行算出對方有哪些方式來拆這個論點。故講完論點句后,接著就是要補推論。補哪里?當然是補自己所認為可能的交鋒點!
「大家好。我方之所以要廢除死刑,是因為死刑的誤判(A),會造成不可回復的后果(B)……雖然,自由刑被誤判后,也無法回復曾經失去的青春,但至少我們還可以提供金錢的補償,你還可以活著見到自己的家人,洗刷自己的名譽(為什麼不是A,就沒有B)……政府萬一犯錯,能不能有機會回復,這點對人民而言非常重要,畢竟(為什麼B很重要)……我申論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懂了嗎?知道怎麼拆論點,就一定知道怎麼講論點!
第二種問題,是申論的太蕪雜,害別人一時整理不出你的論點句。
「大家好。死刑一旦把犯人殺了,對社會沒什麼貢獻,受害人的家屬也不會因此得到什麼好處。相反地,如果能透過教育,在監獄中好好理解犯人做壞事的原因,然后逐漸避免其他人走上同樣的道路,不是更好嗎?畢竟世界上的壞人層出不窮,永遠都殺不完的,所以死刑只是一種消極手段,無法更積極地去解決問題。我申論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這種申論,對方聽來聽去,聽不出論點,質詢時只好亂問……你卻覺得對方想栽贓,連忙也搶答,最后搞得場面一整個雞飛蛋打。
「您方之所以要廢除死刑,是因為死刑犯無法對社會產生貢獻,對吧?」
「嗯……對。」
「所以您方認為廢除死刑后,他們才可以在監獄中勞動,賠償受害人,對吧?」
「不對!我方是希望在教育犯人的過程中,理解他們的心態,改善社會的問題,然后……」
「喔,所以您方之所以廢除死刑,是為了想藉由再教育,讓他們重新做人,回饋社會,對吧?」
「不對!我方是希望找出他們犯罪的原因。畢竟人性本善,每個人做壞事多少都是受到環境的影響,不改變這種環境……」
「喔,所以您方之所以廢除死刑,是為了負起社會責任,對吧?」
「不對!」
所謂說服力,是指大家都「聽得懂」我的論點,「有機會」反駁我的論點,但攻防后,卻「無法反駁」我的論點。敢被打,卻沒被打死,才能算你贏。
相反地,如果大家是因為不確定我的論點,或聽不懂我的論點,以致無從反駁我的論點。則就算東躲西藏,避開了攻防,又哪兒談得上勝負呢?
一、申論時,開頭一句話,就要明確說出論點句。
二、說完后,接著一段話,補強該論點的交鋒點。
叁、推論完,才接下一個論點句。
申論的設計
一場辯論的最終目的,就是要「維護己方一辯申論稿的成立」。學習如何設計一篇申論,其實,就是在學習怎麼去對戰場做思考。
上課時,拿學妹之前比賽的一篇稿子當案例。
大家好,我方認為應該要廢除死刑。
因為死刑的誤判是無法回復的。也許你會說其他自由刑也無法回復,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歲月,你能還有一口氣,你還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誤判就不同了。一旦執行槍決后,即使未來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是無辜的。但人已經死了!任憑現代醫學如此發達,也無法把一具尸體變回一個活人。而死刑的誤判通常有檢調方面資料證據的錯誤,以及法官的誤判。而我方認為,法官的誤判是最無法被察覺的,卻也是最應該被避免的。今年5月5日,已退休法官薛爾毅投書於聯合報。有段話說:「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這段話告訴我們,有時法官會依自己的主觀意識來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誤判。還有一段話是這麼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松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這段話又告訴了我們,有時法官有可能會受社會輿論影響,造成量刑上的誤判。譬如犯了一個介於無期徒刑到死刑之間的罪,法官會因為這些原因,判處死刑而非無期徒刑。
我方還認為政府廢除死刑,是因為要負社會責任。死刑犯的養成,或多或少和社會大眾有關系。也許小時候,父母沒有給他正常的價值觀,只教他用暴力解決事情。也許他在鄰里間備受歧視,養成他灰色負面的價值觀。也許在學校里受到同學的排擠,老師的冷漠對待,讓他喪失上進學習的心,進而養成他偏頗的價值觀。等他長大之后殺了人做錯事,我們卻不教育他,就直接殺了他!這樣沒負社會責任難道就是對的嗎?
所以我方要修改現有制度。我方制度如下:由死刑改為無期徒刑可假釋。無期徒刑的部份,原則上必須服滿二十年才可假釋。假釋部份,須經專家輔導認證。在服刑期間,利用無論是宗教或是其他輔導方式,矯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頗價值觀,使他能夠重新以一個完人回歸這個社會,對社會有一份貢獻。
我的申論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要求同學仔細看完,再個別發表意見。注意,不是批評論點,而是談你聽完后的感覺……太復雜?太平淡?太冗長?太簡短?太羅唆?太跳躍?哪些部分,覺得被說服?哪些部分,一聽就不對勁?
感覺,是觀眾的主觀。主觀,意思是沒有對錯,所以也就沒有別人同意或不同意的問題。談感覺時,若有理由,最好,沒理由,也不要緊。
重點是「說」,是要讓寫的人聽聽,這篇言論在別人心里的反應。
說完,各種感覺都有,聽眾結論相當不一致。
這,就是問題!
原則一:寫申論,切細段,一段一論點。
這篇稿,最麻煩的就是中間那「一大團」,到底在講什麼,一眼看得出來嗎?
因為死刑的誤判是無法回復的。也許你會說其他自由刑也無法回復,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歲月,你能還有一口氣,你還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誤判就不同了。一旦執行槍決后,即使未來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是無辜的。但人已經死了!任憑現代醫學如此發達,也無法把一具尸體變回一個活人。而死刑的誤判通常有檢調方面資料證據的錯誤,以及法官的誤判。而我方認為,法官的誤判是最無法被察覺的,卻也是最應該被避免的。今年5月5日,已退休法官薛爾毅投書於聯合報。有段話說:「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這段話告訴我們,有時法官會依自己的主觀意識來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誤判。還有一段話是這麼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松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這段話又告訴了我們,有時法官有可能會受社會輿論影響,造成量刑上的誤判。譬如犯了一個介於無期徒刑到死刑之間的罪,法官會因為這些原因,判處死刑而非無期徒刑。
段落一拉長,寫的人,很容易會忘記自己原本想表達的重點。
不必要的修辭與轉折,也會趁機偷跑進段落里,讓語句無謂地肥大。
切開后,肥大的部分變得清楚,才能進行分析。
因為死刑的誤判是無法回復的。也許你會說其他自由刑也無法回復,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歲月,你能還有一口氣,你還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誤判就不同了。一旦執行槍決后,即使未來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是無辜的。但人已經死了!任憑現代醫學如此發達,也無法把一具尸體變回一個活人。
而死刑的誤判通常有檢調方面資料證據的錯誤,以及法官的誤判。而我方認為,法官的誤判是最無法被察覺的,卻也是最應該被避免的。今年五月五日,已退休法官薛爾毅投書於聯合報。有段話說:「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這段話告訴我們,有時法官會依自己的主觀意識來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誤判。
還有一段話是這麼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松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這段話又告訴了我們,有時法官有可能會受社會輿論影響,造成量刑上的誤判。譬如犯了一個介於無期徒刑到死刑之間的罪,法官會因為這些原因,判處死刑而非無期徒刑。
原則二:次判斷,有哪些,對方不反駁?
以第一段為例。
因為死刑的誤判是無法回復的。也許你會說其他自由刑也無法回復,但和死刑不同。即使你在牢里消耗青春歲月,你能還有一口氣,你還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但死刑的誤判就不同了。一旦執行槍決后,即使未來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是無辜的。但人已經死了!任憑現代醫學如此發達,也無法把一具尸體變回一個活人。
死刑「無法回復」,這,你覺得對方會反駁嗎?會需要去解釋什麼「任憑現代醫學如此發達」嗎?
如果不反駁,那這段,能不能一句話講完?
相反地,「無法回復」是不是這麼重要?甚至,重要到死刑都可能會因此廢除的地步?
這,你覺得對方會同意嗎?若可能不同意,為什麼反而沒多講?
可改為:大家好。我們都知道「人死不能復生」,所以死刑的誤判,是最不可能回復的。而對一個刑罰而言,能不能回復,非常重要,因為……
原則叁:再判斷,有哪些,我方有證據?
以第二段為例。
而死刑的誤判通常有檢調方面資料證據的錯誤,以及法官的誤判。而我方認為,法官的誤判是最無法被察覺的,卻也是最應該被避免的。今年五月五日,已退休法官薛爾毅投書於聯合報。有段話說:「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這段話告訴我們,有時法官會依自己的主觀意識來判案,就有可能造成誤判。
手上若有證據,一輪質詢,對方不得不同意……這部分,是硬碰硬、拚內力,根本不用多廢話。
你要真能舉證有法官承認了他在判案時的偏頗,那論點當然成立。
關鍵是,你的證據有多強?
我判他死刑 但,廢死在搖擺
薛爾毅 退休法官 聯合報 2010-05-05
我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很正常,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上面這段,是資料原文(所以其實不是「今年5月5日」)。縱觀全篇,薛爾毅的立場的確是廢死,故沒有斷章取義的問題。對方要拿資料,也不怕。
接著,再看資料的呈現手法。
原則四:先結論,再背景,最后拋資料。
先證據,再結論,聽眾容易漫無目的地聽著,等說到結論時,早忘了前面證據有多強。
先結論,再證據,聽眾就會知道該用什麼角度,去理解接下來的證據。
而資料的力量,來自資料背景。
所以最重要的,是要讓大家知道薛爾毅他「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
其次,是他自己承認判死刑時,必須做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
都鋪陳完后,最后拋出那句「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才會顯得雷霆萬鈞!
至於「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云云,則因文意含糊,容應讓人產生其他聯想,反而該舍棄。
可改為:大家好。由於法官在判案時,常會有主觀上的偏差,以至死刑的誤判,更加難以避免。好比做了幾十年法官,有長期刑事審判經驗的退休法官薛爾毅,他就曾經公開表示,雖然按道理,法官應該是在「求其生而不得」的時候,才能判下死刑,但「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
至於第叁段,資料的引用完全錯誤。
還有一段話是這麼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松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這段話又告訴了我們,有時法官有可能會受社會輿論影響,造成量刑上的誤判。譬如犯了一個介於無期徒刑到死刑之間的罪,法官會因為這些原因,判處死刑而非無期徒刑。
法官不是神 也會誤判
張娟芬 作家 聯合報 2010-05-08
這正是我在拙文「殺戮的艱難」里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松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
這段話,不是退休法官薛爾毅說的。原文,來自另一個作家的文章。
要是拿去當證據,對方一借資料就穿幫。得整段刪掉。
原則五:最后看,有哪些,非得靠自己?
有些論點,涉及正反方的基本價值差異——這部分既不可能有證據,也不可能有共識。
我方還認為政府廢除死刑,是因為要負社會責任。死刑犯的養成,或多或少和社會大眾有關系。也許小時候,父母沒有給他正常的價值觀,只教他用暴力解決事情。也許他在鄰里間備受歧視,養成他灰色負面的價值觀。也許在學校里受到同學的排擠,老師的冷漠對待,讓他喪失上進學習的心,進而養成他偏頗的價值觀。等他長大之后殺了人做錯事,我們卻不教育他,就直接殺了他!這樣沒負社會責任難道就是對的嗎?
像這樣的論點,其實才是申論的核心(前面省下的時間,都要用在這里),因為你得完全藉著單方面的陳述威力,來建立或改變聽眾觀點。
而若認為光靠幾個假設,就能讓大家覺得社會應該要為死刑犯負責,并為其感到義憤填膺……那,這個世界也未免太好混了吧!
教到這里,示范了一段劍宗會怎麼陳述社會責任,但所需能力超過小朋友目前的條件,且不提。
原則六:提制度,有改變,才需要說明。
所以我方要修改現有制度。我方制度如下:由死刑改為無期徒刑可假釋。無期徒刑的部份,原則上必須服滿20年才可假釋。假釋部份,須經專家輔導認證。在服刑期間,利用無論是宗教或是其他輔導方式,矯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頗價值觀,使他能夠重新以一個完人回歸這個社會,對社會有一份貢獻。
上面這段,只有一句「由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有意義。
其他強調什麼「有假釋」、「必須服滿20年才可假釋」、「須經專家輔導認證」、「用無論是宗教或是其他輔導方式,矯正他的灰色心理,偏頗價值觀」等等,皆為現狀(現狀假釋年限是25年,我猜學妹是筆誤,而非刻意改制度),都不用多廢話。
改為:大家好。所以我方主張廢除死刑,由現況的無期徒刑代替。
至此,回顧重點:
一、寫申論,切細段,一段一論點。
二、次判斷,有哪些,對方不反駁。
叁、再判斷,有哪些,我方有證據。
四、先結論,再背景,最后拋資料。
五、最后看,有哪些,非得靠自己。
六、提制度,有改變,才需要說明。
為了上這堂課,還特地花時間挖出資料來源
中國應該廢除死刑(辯論)
我們正在參加省級辯論賽。我方觀點是中國應該廢除死刑。。。現在需要想出我方提問對方的20 個問題,還需要想出對方將要提問我方的15個問題。懇請各路大神幫幫忙,感激不盡!!!現在的死刑復合回收可以理解為廢除死刑制度的一個過度,一個踏板!中國應該廢除死刑嗎?
這是個爭論多年的老話題了。我們今天之所以舊話重提,是因為聯合國大會12月18日通過了“暫停適用死刑”決議草案,希望最終在全球廢除死刑。
據報道,在這次聯合國大會上,104個國家投票贊成暫緩死刑,54國反對,29國棄權。這項決議要求各國尊重國際對死刑的標準并暫緩死刑。
聯大曾經在上世紀90年代兩度討論過死刑的廢除問題,但都因為成員國的意見分歧,不了了之。新任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上臺伊始就表示,聯合國基于對生命權的尊重,反對執行死刑。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司法制度允許死刑判決的國家還有66個。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這項新決議,要求這些國家至少不要執行死刑判決,以便為今后全面廢除死刑鋪平道路。這個決議強調說,執行死刑從根本上說違背人的尊嚴。
從國際法的角度看,這份決議對192個聯合國成員國沒有約束力。但專家認為,它的信號作用毋庸置疑。
根據聯合國公布的資料,2006年,全球至少有1591人被執行了死刑。中國是判決和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隨著廢除死刑逐漸成為世界潮流,中國內部呼吁廢除死刑的聲音也越來越高。
您認為,中國應否接受聯合國大會的議案,暫停適用死刑,并最終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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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第一,死刑是幾千年流傳下來的一種落后的東西;第二,死刑遏制犯罪的效果并不明顯。但是要廢除的話,應該有一個緩沖期,一些法律要做必要的修改,要廢除刑罰的年限,哪怕該判一千年,也照判不誤。對于某些特別嚴重的罪行,不得減刑。這樣不殺反而比殺的威力更大,而且一旦發現冤案也容易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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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廢除死刑以顯人道,保留死刑以求公正,但如果能使社會體制更公平合理,預防犯罪止住源頭,就能減少犯罪并最終不需要死刑。
刑法在42個條文里規定了69個死刑罪名,應該逐步減少,非罪大惡極者不殺,改終身監禁。
預防犯罪才是根本,比如腐敗,如果建立合理機制并有完善監督體制,可以在萌芽期就清除掉。
宗教講人道,就用天堂地獄輪回來解決公平問題,因為人間社會機制還不公平公正,只有越來越完善,死刑才會最終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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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廢除是遲早的事情,但不是現在,現在中國的很多問題還需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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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現在中國社會來講如果廢除死刑,會造成廣大老百姓心里的不平衡,壞人犯重罪也無所顧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不能適用
人為啥這樣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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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那些特大惡劣的刑事罪犯,對那些貪污腐敗極其重大和民憤及強的,能不殺嗎?不殺還有天理嗎?該殺不該殺都得殺!!!!!!!!
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做的事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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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反對中國在任何時候廢除死刑
這么做,目前還不符合國情!
中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效仿發達國家的做法并無現實意義,而且,中國人缺少西方人推崇生命神圣那種教會的精神信仰基礎,在社會核心價值的認知中,對這種價值觀取向并不被認同!
所以,中國該考慮的不是這。
如何加大對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讓法律形成“威懾”作用,并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這樣,才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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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能太急,應當有個過渡的空間,對于刑事犯罪的只要不是罪大惡極者,可以免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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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絕對的人權和民主,你看美國自己宣傳的人權,在控制下伊拉克后,該說得起硬話了吧,還不是要把薩達姆弄死了才算完才承認自己發起的戰爭是錯了,薩達姆不死他會承認嗎?我覺得馬列主義的那套世界大同的觀點實在是不可能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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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社會發達到一定程度就要廢除死刑,但現在還未到廢除死刑的時候。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還比較落后,人口眾多,素質參差不齊。社會治安和各種犯罪活動還相當猖獗。雖然死刑不能杜絕一切犯罪,但起碼能震懾、防止犯罪,減少嚴重刑事犯罪的發案率,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中國的國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宜廢除死刑,但必須杜絕以前相當長時期的濫殺!對于死刑的判決要慎之又慎。
請采納。
死刑能否有效震懾,遏制嚴重暴力犯罪?
死刑能否有效震懾,遏制嚴重暴力犯罪?前言:現代文明社會,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僅僅對一個罪犯處以極刑,并不能解決相應的社會問題,既不人道,又不公正,既不符合人類文明發展的潮流,又不能有效的預防犯罪、震懾犯罪,因此,死刑制度應當廢除。
廢除死刑的理由
一、古今中外死刑發展的歷史都說明文明越發展,死刑制度就越沒落,死刑的最終廢止是歷史的趨勢,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
二、死刑制度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維護階級統治的最直接、最簡單的手段,在現代文明社會、民主代議制度的共和國占據了主流,國家的階級統治功能受到了極大削弱,法律的階級屬性已經遂漸弱化,公平與正義是法律的最終追求,所以死刑做為維護階級統治的手段,理所當然地應當退出歷史舞臺。
三、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問題,死刑不可能根除,產生犯罪的社會根源,不可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的產生,要預防和打擊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有賴于有效的社會綜合治理,而不是注重刑罰的輕重。
從死刑產生震懾效果的機制來分析,絕大數的犯罪人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嚴重至于死罪,或者雖然知道自己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從古今中外的社會實踐來分析,死刑也沒有對犯罪產生過有效的遏制。
四、死刑之所以能獲得廣泛的公眾認同,在于死刑通過對犯罪的道義報應滿足了人們集體意識中的正義感情。但是,民眾的正義感情與報應觀念往往變動很快,起伏不定。因此,對于死刑,我們不能只從個人的感覺和義憤出發考慮問題。
綜上所述,我們應當從下列方面入手,早日實現廢除死刑。首先,要加強對公民的死刑啟蒙教育,淡化民眾的報復觀念,其次,在刑事決策方面改變認識,清除死刑能夠遏制犯罪率的迷信。最后,在司法實踐中有計劃、有步驟的減少并限制死刑的適用,直到最終完全廢除死刑。
從18世紀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發表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發出了“在一個組織優良的社會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的質問,并倡導限制,廢除死刑以來,死刑的存廢就成了從政治家到專家學者、執法者乃至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一個公共話題,那么,死刑作為一項最嚴厲,最殘酷的刑罰方式,是否應當退出歷史舞臺呢??
筆者認為,在現代文明社會,人的生命是高于一切的,文明社會應當尊重一切人包括罪犯的生命,社會不應該為了懲罰犯罪人而像犯罪人曾經做的那樣再去損害一個生命,犯罪從來就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任何一個人犯了罪,社會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僅僅對一個罪犯處以極刑,既不能解決相應的社會問題,鏟除犯罪的土壤,也不能彌補社會的損失,既不人道,又不公正,由此可見,死刑既不符合人類文明發展的潮流,又不能有效的預防犯罪,震懾犯罪,因此,死刑制度應當廢除,下面,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闡述廢除死刑的依據和理由。?
死刑的廢除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
回顧死刑的發展史,我們發現,死刑并不是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產物,并不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越來越發達的,相反,死刑作為人類從遠古時期繼承下來的遺跡,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遂步走向沒落的,在原始社會,地球上的所有人種都在其發展的某一階段依靠以血復仇制度,人們靠血腥殺戳和復仇解決爭端,隨著國家的產生,由國家代表被害人對犯罪人進行的殺戳取代了以血復仇的制度,死刑制度開始登上歷史舞臺,它標志著人類文明的進步,死刑的歷史在每個國家都是古老而漫長的,它經過了一個由濫用到慎用,苛酷到輕緩的改革過程。?
在中世紀的歐洲,濫用死刑曾經盛行一時,德國的《加洛林納刑法典》是其中的典范,其死刑名極多,且執行方法極為殘忍,包括火燒、車裂、四馬分尸等,直到18世紀,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的思想遂漸在歐洲盛行,他是廢除死刑的主張者,偉大的啟蒙主義思想家受其影響,德國皇帝約瑟夫二世廢除了死刑,雖然后來德國又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恢復死刑,并在希特勒法西斯統治時期達到了巔峰,但最終于1949年廢除了死刑,20世紀80年代之后,限制廢除死刑的運動進入了一個全面發展的階段,成為了一股席卷全球的刑事政策運動,1966年英國廢除死刑,1981年法國廢除死刑,近年來,隨著歐盟的擴大以及廢除死刑作為加入歐盟的先決條件,歐洲已經基本實現了全洲范圍的廢除死刑,據統計,現在全世界已有一半以上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廢除死刑或在實踐中不執行死刑,可見,廢除死刑運動已成為世界性的迅猛趨勢。
中國的死刑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多到少,由苛酷到輕緩的過程,中國古代的死刑也曾經十分苛酷,夏商時期,有炮烙剖心等等酷刑,秦代有磔刑、車裂、夷三族、腰斬、肢解等酷刑,到漢唐盛世,死刑已經有了大大的減輕,《唐律》中甚至出現了“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死罪而不加刑”這樣的規定,在主體上限制了死刑的適用,到了清代,除了“謀大逆”等極少嚴重罪名外,清朝統治者廢除了各種酷刑,新中國成立后,我們確定了“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并且通過法律程序對死刑作了嚴格的規定,近年來,死刑執行也由槍決改成了秘密注射死等方式。?
總之,古之中外死刑發展的歷史都說明,文明越發展,死刑制度就越沒落,死刑的最終廢止是歷史的大趨勢,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
死刑已不再是維護階級統治的必要手段?
眾所周知,法律的根本屬性是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而死刑做為一種最嚴酷、最徹底的刑罰手段,始終被古今中外的各國統治階級奉為維護階級統治的法寶,對危害階級統治的人施以死刑,從肉體上將他徹底消滅,一方面是成本最小最簡單的處置了犯罪人,另一方面是以最恐怖,最嚴厲的手段恐嚇了其它潛在的犯罪人,因此,在人類歷史上從奴隸制到資本主義國家,從中國古代對農民起義的數千年不間斷的血腥屠殺到近代法西斯國家的殘暴統治,階級斗爭越激烈,社會矛盾越尖銳,統治階級就越是要揮起屠刀,用嚴刑酷法來維護統治,死刑制度也就越盛行,由此可見,死刑是統治階級維護階級統治的直接手段,這也正是死刑制度的本質。?
但是,我們更應當看到,歷史已經邁進了二十一世紀,死刑制度賴以生存的階級狀況和階級斗爭方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革,人們認識到,暴力革命和武力鎮壓太過殘暴和血腥,于是民主與共和應運而生,不同階級的人們不僅可以和平相處,也可以團結和協作,在現代社會,民主代議制度下的共和國家已經占據了人類社會的主流,階級矛盾已不再不可調和,國家的階級統治功能受到了極大的削弱,民主與法治的觀念,深入人心,在這樣的歷史潮流之下,法律的階級屬性已經遂漸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對公平與正義的終極追求,因此,死刑制度作為維護階級統治的直接手段,理所當然的應當退出歷史舞臺,人類死刑制度的興衰史已經一再證明,國家崇尚暴力迷戀死刑的時期往往也是作為國民的罪犯嗜血成性,暴力犯罪橫行國民生命安全缺乏有效保障的時期,死刑不是維護國家穩定醫治犯罪的靈丹妙藥,一個健康、文明進步、理性的社會需要的不是視生命如草芥的死刑文化,而是以尊重人性尊嚴與生命,價值為基礎的致力于教育改善犯罪恢復秩序,有助于社會整合與團結的教育性的司法方式。?
在中國現階段,在人類歷史上全新的社會主義時期,剝削階級已經退出了歷史舞臺,階級矛盾早已不是社會主要矛盾,絕大多數的犯罪都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國家已經沒有必要靠死刑制度來打擊階級敵人,回顧數千年的中華文明史,死刑制度一直長盛不衰,直到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才誕生了民主與法治,但是由于數千年的封建統治歷史,再加上我國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過于強調法律的階級統治功能,遂漸限制并廢除死刑的觀點并沒有達成共識,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在這方面近年的司法實踐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例如:97年刑法已經取消了反革命罪以及相應的死刑,這應當成為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方向。?
死刑并不是震懾犯罪,凈化社會的有效手段?
在很多人們的心目中,死刑是最具威懾力的刑罰手段,是預防犯罪,打擊犯罪,從而最終消滅犯罪的最有效手段,持此種論點的人主張以重刑威懾阻遏犯罪,他們認為:一個人之所以要實施犯罪,是因為他要追求一種對自己有利的結果,而如果有一種犯罪后的必然結果能夠讓犯罪人承受遠遠大于他追求的利益的痛苦的話,犯罪人權衡利弊以后,就會放棄犯罪,刑罰就是為犯罪人設定這樣一種痛苦,而死刑帶給犯罪人的痛苦是最大的,當然對犯罪人有著最大的心理強制,對犯罪行為有著最有效的威懾,但是這種觀點忽視了犯罪產生的根源,沒有深刻剖析刑罰產生威懾效果的心理機制,只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想當然的主觀臆斷。?
首先,犯罪行為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從犯罪產生的根源來看,它是一定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道德觀念、家庭關系等等社會因素與犯罪者個體相互作用的產物。死刑不可能根除產生犯罪的復雜社會根源,自然不可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的產生,對犯罪者處以死刑,并不能鏟除產生犯罪的土壤,也不能挽回社會的損失,相反,卻容易以犯罪者已經伏法的表面現象掩蓋其犯罪的社會根源,在社會輿論的一片叫好聲中,社會對于犯罪應負的責任和過錯被犯罪人的死亡所掩飾,犯罪人以生命為代價承擔了他自己和社會應當負擔的雙重責任,這樣的死刑是否公正和有益?應當說,犯罪的根源不在于刑罰的輕重,要預防和打擊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還有賴于有效的社會綜合治理。?
其次,犯罪人實施犯罪,特別是一些重大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他權衡后認為刑罰不重才選擇的結果,死刑是嚇不住重罪的。刑罰要對潛在的犯罪人產生威懾效果,有兩個重要前提:1、潛在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2、他確信自己的犯罪行為將不可避免的受到刑罰處罰;也就是說:只有在潛在的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被處以死刑,并且他確信自己難逃法網的前提條件下,死刑才能真正的對犯罪產生威懾效果,實際上,這兩個前提是很難同時滿足的,即使同時滿足了這兩個前提,有許多潛在的重大犯罪人由于各種原因是不會被死刑震懾的。?
舉例來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由于經濟文化落后,教育水平發達,很多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還有很多少年犯缺乏社會經驗,他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比如受害人在受害后邀集親友殺死流氓強奸罪犯的“為民除害”案件,父兄合謀殺死忤逆之子的“大義滅親”案件,文盲農婦被人利用運輸巨額毒品的案件等等,這些可憐的罪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觸犯刑律,或者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為嚴重至于死罪,試問對這樣的人,死刑如何對他們產生威懾??
絕大多數的罪犯,是知道自己的行為性質的,但是他們或者過于自信,確定自己的行為不會敗露,或者心存僥幸寄希望于司法機關的失誤,即使敗露之后,還可以隱姓埋名,一走了之。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的罪犯都會想盡一切方法掩蓋自己的罪行,他們是不相信自己的行為不可避免地將受到刑罰處罰的,比如許多身居高位的貪污犯,像胡長青、李真之流,他們實施犯罪的時候,不必確信自己的罪行會使自己喪命,只要他們確信必然的結果是丟掉烏紗帽,就足以使他們停止犯罪。但是,他們卻肆無忌憚地瘋狂斂財,正是因為他們當時位尚權重,自以為自己手眼通天,絕不會落到身敗名裂的下場。?
還有一些特殊的犯罪行為是不會被死刑威懾的,比如政治犯人,他們很清楚其行為與死刑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是這種被稱為“確信犯”的人,對其政治理想的確信,遠遠超過了其對死刑的恐懼,還有一些“激情犯”、“情境犯”人,多數是因為感情沖動,喪失理智而在一瞬間實施了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犯罪人往往是來不及清醒地權衡其行為的嚴重后果的,還有一些可以被稱為是“亡命徒”的犯罪人,這些人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生命的。對于以上這幾種犯罪,死刑的威懾力顯然是微不足道甚至是毫無意義的。?
另一方面,從古今中外的社會實踐中來看,死刑也沒有對犯罪產生過有效的遏制。中國古代崇尚“治亂世用重典”,但歷史的基本事實是:從來沒有一個亂世是因為嚴刑峻法而得到天下大治的,相反,刑罰最殘酷的時代往往就是最血腥、最動亂的時代,殷商作炮烙之法,秦朝以刑殺為威,隋煬帝專任刑罰,這些朝代都很快就滅亡了,這歷史的教訓切不可等閑視之。?
在國外,上世紀初就有許多學者對死刑與犯罪發案率之間的關系進行過大量研究,一種是在實行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的國家之間的比較,一種是在同一個國家之內對廢除死刑或恢復死刑前后的發案率進行比較,最終發現廢除死刑的國家其發案率并不比保留死刑的國家更高,在廢除死刑的國家,其發案率并不因為死刑的廢止而突然上升。?我國二十多年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于死刑是否能夠威懾和遏制犯罪的問題有最強的說服力,上世紀五十年代起,我國長期保持“保留死刑,堅持少殺,嚴禁錯殺”的基本刑事政策,80年代以后,為了遏制社會轉型期相對惡化的犯罪形勢,我國做出了“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重大決策,持續了十數年的嚴打運動,1979年刑法中規定,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只有28種,但是,在刑法萬能主義、重刑主義思想的影響下,我國最高決策部門、立法與司機關迫于犯罪形勢嚴峻的客觀壓力,通過一而再,再而三地發動運動式的“嚴打”斗爭,不斷地突破既定死刑政策與法律的限制,自79刑法施行至1996年的短短16年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的23個決定和補充規定中,有14個規定了死刑,死刑條文達33個,目前,我國可以適用死刑的罪名已達到74種之多,死刑的判決與執行從個別 與例外情況下的選擇,演變成了經常性的司法實踐,然而一波又一波的運動式“嚴打”換來的不是我們熱切希望的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太平盛世,而是犯罪量與刑罰量螺旋式地交替上升,刑罰投入幾近極限而嚴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治安形勢日益惡化的現實局面,據官方據計的數據,兇殺、傷害、強奸和嚴重盜竊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自1983年開始“嚴打”以來并未下降,嚴重刑事犯罪迅速增長的勢頭沒有得到遏制,與1982年刑事立案量相比,在1983年后的8年中(1984-1991)兇殺案平均每年遞增30%,強奸案每年遞增20%,傷害案每年遞增35%,搶劫案每年遞增80%,嚴重盜竊案每年遞增3倍。由此可見,大幅度增加死刑并不能遏制震懾犯罪,死刑并不是威懾犯罪、預防犯罪、凈化社會的有效手段,死刑只是滿足社會化眾和輿論報應觀念的一種方式。
4、死刑的現實功能只是為了滿足廣大公眾的報應觀念?
自死刑制度產生以來,之所以死刑能獲得廣泛的公眾認可,首先就在于死刑通過對嚴重犯罪的道義報應滿足了人們集體意識中的正義感情,很多人認為,即使死刑不具有威懾效果,只要基于道義責任而公正地適用,能夠滿足人們正義感情和報應觀念,就具有存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中國幾千年的刑罰史中,死刑始終在發揮著滿足民眾報應觀念、平息民眾報復心理的功能,而中國從古至今的統治者都期望死刑發揮遏制犯罪、治國平天下的功能,兩者的要求不謀而合,都認為萬萬不可沒有死刑,這正是死刑制度在中國長盛不衰的根源。?
雖然公眾的集體意識要求以死刑來滿足道義報應的正義情感,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集體意 識表現出的民憤、民意、輿論、正義感等等,往往交織著理智與情感、理性與非理性、正義與非正義的矛盾統一,具有相當的情緒性,不可捉摸性,甚至可能陷入歇斯底里的無意識狀態。構建在這種集體意識基礎上的死刑制度,只是發泄集團的罪惡感和不安的方式,而不是理性的司法手段,我們看到,每當由于司法錯誤而錯殺無辜的案件發生時,廢止死刑的論調就會被更多的人接受,而每當社會上連續發生慘不忍睹的刑事案件后,人們就會呼喚以死刑來解決問題,可見,民眾的正義情感與報應觀念往往變動很快,起伏不定,因此,以集體意識對死刑的廣泛的公眾認同做為死刑存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的基礎,本身就是相當危險和不可靠的。?
報應和復仇的呼聲是一種客觀存在,這種存在并不是人類理性的產物,而是人類野蠻時代報復本能的沿襲。到了階級統治時代,人們仍然要求以死刑替代野蠻復仇,來完成報復和復仇和功能,而這些都是不符合文明時代的基本理論的,對于死刑,我們不能只從個人的感覺和義憤出發來考慮問題,而必須從整個人類進步的高度進行理性思考,分清對死刑的本能要求和理性認識,以理性的眼光來審視死刑,以現實的態度改造死刑。?
以上我們已經對廢除死刑的基本理論作了較為系統的闡述,死刑在中國必然也要廢止,這是不可逆轉的大方向,只有在理論上認清了這一點,我們才能來思考現實層面的問題。
中國做為有著十數億人口的發展中國家,經濟文化社會文明程度還比較落后,幾千年的封建統治造成的惡果也沒有完全消除,民主與法治的思想還沒有被社會大眾完全接受,很多人為了一夜暴富不惜以身試法,還有很多人不僅漠視他人的生命,對自己的生命價值也沒有正確的認識,這些都是在中國廢除死刑的現實障礙和不利條件。當前中國的死刑制度的現狀有兩個現實支點:第一,刑事立法的決策者相信死刑的威懾效力,以為加強死刑能夠有效地遏制犯罪的增長;第二,廣大民眾對嚴重的刑事犯罪有強烈的報應觀念,這兩個支點決定了中國絕對不可能立即廢除死刑,而死刑制度將在今后多長的時間內遂步廢除,也取決于這兩個支點的弱化程序和速度。?
基于以上的基本認識:我們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全社會共同努力,早日實現死刑的最終廢止。?
首先,加強對公民的死刑啟蒙教育,淡化民眾的報復觀念,在推進法治進程,走向文明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對國民心態和集體意識進地引導和改造的必要性。就犯罪的基本規律,刑罰趨輕,走向人道、文明的歷史規律,死刑的非正義和殘酷、野蠻的本質等問題進行系統全面和深入的公民教育,去除國民心態中廣泛存在的以暴易暴觀念,正確地認識死刑的作用,形成健康的文明與理性的死刑觀,培養國民的自由信仰,獨立思考,科學分析與理性反應的,思維方式,形成尊重生命價值,維護人性尊嚴的生命文化和人文精神。?
其次,改變刑事決策方面對死刑的認識問題,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司法實踐,加強死刑的適用已經明顯,顯現出它的無效果甚至副效果,決策者應當重新改變認識,消除死刑能夠遏制犯罪率的迷信。如果決策者對于死刑沒有恰當的認識,中國死刑制度的合理發展就不會起步,更談不上廢除死刑問題。?
最后,當上述條件遂漸成熟之后,我們就可以有計劃,有步驟地減少并限制死刑的適用,直到最終完全廢除死刑,第一步,我們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堅決杜絕增加新的死刑罪名,第二步,遂漸廢除對經濟犯罪以及不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一般犯罪的死刑適用,大幅度削減死刑條文和死刑罪名,僅對故意殺人、搶劫、放火等最嚴重的刑事犯罪以及部分軍事犯罪保留死刑,第三步,廢除包括故意殺人罪在內的一切刑事犯罪和軍事犯罪的死刑,全面實現廢除死刑制度的最終目標。?
總之,隨著我國社會的健康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民主與法治的觀念必然深入人心,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價值觀念必將全面提高,只要我們全社會在廢除死刑的問題上達成一致,共同努力,在可預見的將來,死刑必將徹底地被人們遺忘,真正的文明盛世必將到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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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不應該為死刑犯做無罪辯護?
律師應該為“死刑犯”做無罪辯護。
律師為什么要為死刑犯辯護?
首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法院審判,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以,在法院最終生效判決做出之前,被告人不叫“罪犯”而叫“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懷疑其犯罪。既然是懷疑,就可能構成犯罪,也可能構不成犯罪。直接說某些殺人案,搶劫案的被告人是死刑犯,其實是錯誤的。
第二,在法院做出有效判決之前,從理論上來說,被告人是否犯罪、應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都是未知數,都在查明階段(否則不要法院了,公安局直接判了就可以了)。既然是查明階段,就需要有人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個人就是律師。
第三,律師作為辯護人,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自己的法律意見,來實現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辛普森案是實現程序正義的一個典型案件,這個案件中主辦警察對法庭說了謊,根據法律規定不得采納其證言,導致辛普森被判無罪(即使大家都認為是他干的)。
第四,最終會被判決死刑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權益。會被判處死刑,只是一個推測,最后未必。即使這個推測基本上沒有問題(這種想法往往是危險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權益。比如,是否刑訊逼供、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其實,很多人們認為板上釘釘的死刑犯,最后會被認為屬于錯殺。比如河北聶樹斌案件,到現在仍然存疑。錯判,還有機會賠償。錯殺怎么辦?人死不能復生。防止錯殺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重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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