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 的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就可以認定為行賄罪。 1、行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正常活動, 行賄 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2、行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行賄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貪污 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法律客觀:導讀: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近日,“兩高”公布《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和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刑法條文]相關規定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井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依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認定行賄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行賄罪——罪行處罰規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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