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可以從輕嗎
(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是現行刑法對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從寬處罰所作的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犯罪的性質、自首人的主觀惡性、自首的早晚等情況不盡一致,因此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現行刑法把立功與自首聯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圍內唯一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一個情節。對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在量刑時無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否嚴重,都必須考慮予以減輕免除處罰,即使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的,也要減輕處罰,不得判處死刑;對于不是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應考慮免除處罰。“要判斷是否屬于重大立功,應當將其本人所犯的罪進行比較”,也就是說只有在功大于或等于過的情況下才認定為重大立功,否則只認定為一般立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情節的認定
自首情節的認定是怎樣的如下:
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被司法機關查獲或被群眾扭送,犯罪人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對此,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其一,投案時間。關于自動投案的時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覺之后,但不管怎樣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發覺,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已準備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都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顯然,投案時限的放寬,有利于犯罪人棄暗投明,作出積極的選擇。
其二,投案意志。自動投案作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實施的具有“自動性”的行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至于投案的動機則因人而異。有的出于真心悔改,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懾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無路等。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均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其三,投案對象。行為人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對象既可以是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對象的寬泛性為犯罪人自首的實現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其四,投案內容。投案內容表現為犯罪人必須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后,必須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倘若犯罪人自動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隱匿、脫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圖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屬于拒不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不能構成自首。
以上四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動投案。
二、有自首情節如何處罰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自首如何處罰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罪犯要是認定有自首或者立功情形,那么在最后量刑的時候,法官就要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在一些情況下說不定還會免除處罰。當然這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節確定。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狂飆中高啟強犯了哪些罪
劇中,高啟強認罪伏法,被依法判處死刑,法庭上列出的高啟強罪行多達11項,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放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行賄罪等。
狂飆高啟強結局
黃瑤實名舉報高啟強,最終高啟強、唐小龍、趙立冬被判死刑,楊健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高曉晨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最大的保護傘何黎明落馬,孟德海受處分被降職。
《狂飆》展現了高啟強“崛起”全過程,他從最初的京海市舊廠街菜市場的魚販,“借勢”收服唐家兄弟,斗倒白金翰老板徐江,娶白江波的妻子陳書婷,認兼具黑幫大佬與商人身份的泰叔做干爹,并最終取代泰叔,成為京海市黑社會中的強盛勢力。隨著勢力的發展,高啟強又成為政協委員踏足政界。
結尾處,高啟強與滿頭白發的安欣隔著鐵窗,安欣面對高啟強的假設說出那句“哪有那么多如果”的場景,讓許多觀眾唏噓。
在這場掃黑除惡的斗爭中,正義的一方也付出了巨大的犧牲:李響、陸寒、譚思言等也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另外,從劇中徐雷和小弟在電魚過程中不幸死亡的結果可知,電魚行為不僅危害水生生物,也極易讓行為人以及其他涉水人員陷入危險。如果電魚人明知會有電死他人的風險仍在魚塘電魚,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會被認定為間接的故意殺人罪;如果電魚人在電魚過程中因過失致使他人重傷或死亡,可能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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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欣臥底黑幫,贏得“瘋驢子”信任后,他們一起騎乘摩托車回幫派。摩托車可以載人嗎?最多可以載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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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摩托車可以載一個,但不能載不滿12周歲以下的兒童,在允許摩托車駛入的高速公路上行駛不準載人,載人時駕駛員和乘員都必須佩戴安全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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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瀚夜總會老板徐江,誤以為兒子徐雷是被唐小龍、唐小虎兩兄弟所殺,派手下將唐小虎綁走并毆打數日。徐江“報私仇”的行為已觸及哪些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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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將他人綁走并毆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其次,徐江經營夜總會并組織其手下以暴力威脅手段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可能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外,如果徐江非法拘禁唐小虎后有進一步向其親人勒索財物的行為,可能涉嫌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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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啟強和唐小龍為救出唐小虎,答應徐江幫其除掉手握徐江犯罪證據的陳書婷。不料行動時出現意外,二人開車將刑警安欣撞暈,唐小龍趁機拿走了安欣的警槍。唐小龍的行為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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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龍臨時起意拿走安欣警槍的行為,應當屬于盜竊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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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啟盛小賣鋪經營不善,他開始在賭場偷售彩色“麻古”,以此來獲取高額利潤。“麻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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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古是泰語的音譯,其主要成分是冰毒,是一種加工后的冰毒片劑,外觀與搖頭丸相似。服用后會使人中樞神經系統、血液系統極度興奮,能大量耗盡人的體力和免疫功能。長期服用會導致情緒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損害心臟、腎和肝,嚴重者甚至導致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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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曉晨搭著妹妹黃瑤飆車,沖紅燈、高轉翹頭.....交規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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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紅燈、高轉翹頭等駕駛行為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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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警察安欣警戒線一步步逼退“黑老大”高啟強,深諳逢場作戲之道的高啟強對手下說:“這叫警戒線。你們只要不碰到警戒線,永遠都是安全的”。什么是警戒線?警戒線的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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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線也叫警戒帶,根據《公安機關警戒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警戒帶是指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裝備,用于依法履行職責在特定場所設置禁止進入范圍的專用標志物。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帶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戒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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