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提供犯罪線索給司法機關,算犯罪嫌疑人立功嗎 不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 自首 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以下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1、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 羈押 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2、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3、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如何認定嫌犯立功?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被捕后,要想立功 減刑 的,就應該達到以下認定標準: 1、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不認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2、立功的檢舉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如果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是不能認定為立功的。 3、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倘若嫌犯提供的線索,對案件偵破和抓捕罪犯沒有起到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所以,犯罪嫌疑人提供案件線索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最終是否會被認為是立功,應由警方結合實際案情來決定,確實有作用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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