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期間交代了犯罪事實,符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會構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雙規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接受調查”的簡稱?!半p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半p規”不屬于“強制措施”。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情況。而“雙規”是違反黨紀政紀,不是“強制措施”,所以,在“雙規”期間交代了犯罪事實,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和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有關部門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情況,屬于自首的法律所規定范圍。我國刑法第6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為。根據自首上述的概念,屬于投案自首的具體情形有如下幾種:一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有關部門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四是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五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六是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后交代自己罪行的。七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八是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交代自己罪行的。因此,我們認為在雙規期間交代的案情屬于自首。
法律分析:特殊自首的認定情形是必須是已經是正在服刑的人員,且提供的證據是公安機關暫時沒有掌握的。犯罪人員自首會相對的減輕判處。特殊自首必須要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否則不可以算做是自動自首。不符合自動自首的是不會減刑處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2款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拘傳、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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