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量刑幅度及具體量刑標準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它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擴展資料
罪與非罪的區分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根據本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后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本罪與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對象不盡相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不包括爆炸物;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在內。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后者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前者行為是公開的方式,后者行為則是秘密的方式。
兩者的犯罪主體也有區別,后者的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或者是曾經依法配備的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非法持有槍支的量刑情況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也應當按照上述標準受到處罰。
法律客觀:非法持有槍支是一種持有型犯罪?!俺钟小毙头缸锸俏覈谭ㄖ幸活惐容^特殊的以行為方式來歸類的類犯罪?!俺钟小笔菍ξ锏囊环N事實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關系,它在本質上應是一種持續性的狀態行為。我國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須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對法定違禁品進行事實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狀態或者行為,其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時間持續問題。持有是持續行為,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持有行為的持續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的長短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續時間極短的“持有”如轉手、幫人傳遞槍支等行為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持有行為的開始、結束。在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而意圖對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觀上已經對槍支形成控制時,“持有”即開始。而當行為人完全 對槍支喪失支配、控制時持有行為結束。在這一持續過程中,不要求行為人隨時、隨身占有槍支,只要行為人對槍支存在事實或者法律上的現實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構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從廣義上說,非法持有槍支的形式多種多樣,如占有、攜帶、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等行為。 4、持有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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