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
摘要: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在我國農村“五保”制度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遺贈扶養協議雖然具有遺贈財產的內容,但它又不同于遺贈。下面為大家進一步介紹。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怎樣有效
遺贈撫養協議生效條件有: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4、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
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情形
1、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
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
3、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導致的失效。
4、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失效。
5、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6、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7、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8、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9、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10、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11、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贈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贈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可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3、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4、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繼承的順序
遺囑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范圍
1、遺囑繼承人范圍是法定繼承人以及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在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遺囑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昭法定繼承力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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