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你好,關于共同侵權的 連帶責任 應該要怎么認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可以是共同實施 侵權行為 的人,如甲乙共同將丙打傷,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實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幫助人。所謂教唆,是指通過語言或行為,慫恿、利誘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教唆行為,是加害行為得以發生的主導原因,必然是行為人出于故意的行為。所謂幫助,是指通過提供工具、給予鼓勵的方式,從物質或精神上協助他人完成加害行為的人。幫助行為是侵權行為得以完成的輔助原因,其可以是出于故意,也可以是基于過失。無論是教唆行為還是幫助行為,均構成共同加害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 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 。
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法律主觀:
共同 侵權行為 是指數人基于共同過錯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過錯、共同致人損害。 共同侵權行為的特征如下: (1)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2)共同侵權行為人具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過失。 (3)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共同性。即共同致害行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為。但數人的行為必須相互聯系,構成一個統一的致人損害的原因。 (4)結果的同一性。即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后果。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6868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 承擔連帶責任 。
共同侵權怎么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認對受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1、從加害人的角度看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后,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2、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他即可以將全部加害人作為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將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為被告,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賠償了全部損害,也就履行了全部義務,則免除其他共同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不得再對其他加害人提出請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請求沒有得到實現或沒有完全得到實現,他則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害或者賠償剩余的部分損害。綜上所述,在財產糾紛案件中,有些情況是共同侵權,也就是侵權的不止一個人。這樣,受害人走司法程序,起訴的話應該將共同侵權人一起告上法庭。當然,如果主要侵權人承擔了全部賠償義務,受害人就不應該再向連帶責任人主張賠償。只有在請求沒有全部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他人索賠。
共同致人損害的責任范圍是怎樣的
共同致人損害的責任范圍是怎樣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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