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林罪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責任?
濫伐林木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責任: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濫伐林木案的立案標準及定罪與量刑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的,應當立案:
1.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定罪標準:
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伐林木而仍決意實施。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量巨大的(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至5000株為起點),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4.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一)》
第七十二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非法濫伐林木罪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構成非法濫伐林木罪既遂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采伐證規定任意采伐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林木被雇傭人是什么罪
法律主觀: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于《森林法》調整范圍的個人房前屋后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 國家工作人員 。凡年滿16周歲、具備 刑事責任能力 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故意盜伐。
法律客觀:
盜伐林木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和林木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于《森林法》調整范圍的個人房前屋后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著,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都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采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采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體組織擅自采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哄搶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伐林木罪懲處。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于非經合法批準而秘密砍伐,而且還在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只有被盜伐的林木數量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關于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盜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1)為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歸本人或者本單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盜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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