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拘留期間家屬能否探視,要看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是不允許家屬去探視的,但行政拘留可以允許家屬探視,刑事拘留是可以找律師去會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案件在偵查期間,只有辯護人可以會見在押人員,會見的規定如下:
(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律師會見被告人應注意手續上哪些問題
1、律師事務所證明
實務中,關于此文書的版本主要有《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下稱《介紹信》)《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函》(下稱《函》)以及《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明》(下稱《證明》),部分律師認為上述三份函件其所表達的意思以及所起的作用均一致,故在實際使用中亦不需作區分。
2、委托書
在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委托的情況下,《委托書》應附上委托人與在押人員的關系證明以及委托人本人身份證明,通過關系證明材料證明委托人有為在押人員委托辯護律師的權利,而委托人本人身份證明則用于證明該委托系其本人行為。刑辯律師應有較高的證據意識,對上述材料要有充分的認識和準備。
3、需要提供律師本人身份證。
4、罪名更改導致無法會見的問題
刑事訴訟過程中,有可能出現批捕或移送審查起訴時對涉案罪名進行變更的情況,律師在此時持原罪名的《介紹信》或《委托書》前往會見,有可能遭遇“閉門羹”。由于罪名的改變往往發生在訴訟程序階段變化、辦案部門變換的時候,如從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之際,此時辦案部門均會向看守所提交《換押證》,上面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涉嫌罪名等,看守所電腦系統中亦會備存此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拘留期間家屬可以探視嗎
【法律分析】:在進行刑事拘留期間家屬是不允許探視的,如果想要了解嫌疑人目前的狀況,那么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幫助。因為在刑事拘留期間,律師是可以直接面見嫌疑人的。在刑事拘留期間,嫌疑人應該與外界進行隔絕,但是可以通過申請,要求與自己的律師進行溝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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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家屬可以探視嗎
法律主觀:
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和單位負責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探視?!吨伟簿辛羲芾磙k法(試行)》規定,治安拘留所應當依法保護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發送和收到的信件不得檢查或扣押。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和單位負責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憑身份證到公安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指公安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其設置、實施條件和程序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在10天以內,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后,被處罰人及其親屬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繳納保證金的,可以申請行政主體暫停行政拘留。
法律客觀: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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