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的認定及量刑
法律分析: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戶”,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區別
法律分析:入戶搶劫和入室搶劫區別:
一、表現不同。
入戶具有非法性,即未經主人的同意擅入私邸,進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也就是以實施搶劫犯罪為目的。
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體表現形式多樣,如公然破門而入,秘密侵入,欺騙侵入等等。但行為人基于某種合法、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所,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則不屬于“入戶”搶劫,構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搶劫處理。
二、處罰不同。
刑法確立入戶搶劫做為加重處罰的法理依據。刑法加重處罰“入戶搶劫”的本旨就在于保護居民家居生活的安寧平和、保護未經許可他人不得擅入私邸的住宅權以及個人休養生息的隱私權利不受侵犯。
入戶搶劫觸犯了刑法規定第263條搶劫罪和第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認定不同。
“戶”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而不是工作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戶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要根據搶劫行為實施時,某場所的用途來確定該場所是否是戶。城鎮中有些房屋白天當商店使用,作為對外營業的場所,晚上作為家庭住房,要根據行為人實施搶劫行為時房屋的用途來確定犯罪場所的性質。如果白天對外營業期間搶劫,不能認定為入戶。
如果晚上關門以后進行搶劫,不再是營業的場所了,是家庭生活的場所,這時,就認定為入戶搶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進入學生宿舍屬于入戶搶劫嗎
進入學生宿舍搶劫屬于入戶搶劫。
入戶搶劫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于“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范,即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入室搶劫定義是什么?
“入室搶劫”,也叫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們常說的入室搶劫也就是我們法律上說的“入戶搶劫”,普遍認為是非法潛入私人住宅強取財物的過程。其實,我們在法律上對于入室搶劫并不是單指進入住宅,只要是非法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絕的空間強取財物都屬于入室搶劫(入戶搶劫)。具體的入室搶劫的定義如下。入室搶劫的定義: 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于“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范,即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2、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3、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由以上我們可知,入室搶劫就是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進行搶劫的行為。但是正真的入室搶劫也并不是我們往常理解的非法進入即可,它必須還滿足進入他人生活場所、入室具有非法性和有暴力沖突的發生。所以說在法律上看來:入室搶劫并不是那么簡單,因而當您遇到類似情況還是去網站找專業律師來確定是否符合入室搶劫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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