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既存在成立脅從犯的可能性,也存在成立主犯或從犯的可能性。如果被迫犯在客觀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構成主犯,如果在客觀上起到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則應當構成從犯。
被迫犯參加犯罪的主觀心理因素,對于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主要作用還是起次要作用,對其應當認定為主犯還是認定為從犯,并不起決定性的作用,能夠決定犯罪行為人成為主犯或者從犯的犯罪構成因素主要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作用大小,客觀上起主要作用者為主犯,客觀上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者為從犯,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犯罪的特點
脅從犯,是指中國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種,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為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對被脅迫者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愿地參與犯罪行為,但后來嘗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愿地繼續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為還屬于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從犯甚至主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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