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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同伴強奸不阻止構成共同犯罪嗎,會被判刑處罰嗎?(在場 沒有阻止強奸屬于什么罪)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1-06 15:24:37

教唆或幫助別人強奸的怎樣定罪處罰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教唆或幫助別人強奸,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共同犯罪來處理。法院在審理時,應當嚴格按照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當然,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是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阻止他人強奸第三人犯法嗎

針對問題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具體界定當事人的情況,視有無共同犯罪的意圖以及是否具有作為義務而定。當事人有共同犯罪的意圖,如為奸淫行為提供幫助的成立強奸罪的共犯。如沒有共犯意圖,有作為義務的話,也可以成為不作為的幫助犯。這種作為義務包括自己先前行為引起的作為義務(如使被害人來到犯罪現場)、對他人危險行為的監督義務(如為行為人的父母)、對危險發生領域的阻止義務(如案件發生在當事人的住所)以及基于法規范、制度、自愿行為等產生的保護義務。

知道對方有強奸一圖沒有阻止有罪嗎

需要分情況討論,首先如果該行為人與您沒有任何關系,這里的關系是指法律意義上的關系,比如你為行為人的強奸行為提供了原因力,你就需要負責。反之則不需要負責任。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
相關司法解釋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0〕36號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2015年1月19日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通知》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7年修訂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2017年4月1日實施。
1、量刑標準:
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
5、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6、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1]
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2、加重情節:
(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
行為主體一般是男子,其中單獨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強奸罪的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所以,強奸罪既不是親手犯,也不是身份犯。
行為對象是“婦女”
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聯系刑法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普通強奸的行為對象似乎只能是已滿14周歲的少女與成年婦女,但是,刑法理論上沒有必要做出這種限制。
例如,甲合理地以為13周歲的乙已滿18歲(不能預見乙為幼女),并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之性交的,應認定為普通強奸。如果將普通強奸的行為對象限定為已滿14周歲的婦女,對甲的行為就只能宣告無罪。這顯然不合適。換言之,刑法第236條第1款與第2款不是排他的擇一關系,而是基本條款與特別條款的關系。此外,婦女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與男子性交的,以及男子強行與其他男子實施非自然性交的(如口交、肛交),不成立強奸罪,但成立強制猥褻罪。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性交
強奸行為以違背婦女意志為前提,即在婦女不同意性交的情況下,強行與之性交。或者說,以違反婦女意愿的方式,強行與之性交。換言之,被害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脅,與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實際上違背了婦女意志時,才意味著她的性的自己決定權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因此,即使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應認定為強奸罪。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況。由于強奸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采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行為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立強奸罪。
1、暴力手段
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打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強奸罪中的暴力可以是故意致人重傷的暴力,亦即,行為人故意使用暴力導致婦女重傷,然后實施奸淫行為的,也成立強奸罪(致人重傷的結果加重犯)。從客觀上說,強奸罪的暴力也可能是致人死亡的暴力。
但是,其一,如果行為人先故意殺害婦女,然后再實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為的,即使行為人在殺害婦女時具有奸尸的意圖,也不宜認定為強奸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尸體罪(當然以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為前提,下同),實行數罪并罰;
其二,如果行為人為了強奸以殺人的故意對婦女實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婦女死亡后奸尸或者對尸體實施其他侮辱行為,那么,前行為是故意殺人罪與強奸(未遂)罪的想象競合,后行為成立侮辱尸體罪,與前行為實行數罪并罰;
其三,如果行為人為了強奸婦女而以殺人的故意對婦女實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婦女昏迷期間奸淫婦女,不管婦女事后是否死亡,都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強奸(或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此外,暴力是壓制婦女意志的手段,必須直接針對被強奸的婦女實施。如果行為人為了強奸婦女,不僅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而且對阻止其實施強奸行為的第三者實施暴力,則不僅構成強奸罪,而且構成另一獨立的犯罪(故意傷害罪等)。
2、脅迫手段
是指為了使被害婦女產生恐懼心理,而以惡害相通告的行為;脅迫的實質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犯意。行為人以加害自己相通告的,不屬于脅迫。例如,行為人對婦女說“如果不同意性交我就自殺”的,不成立強奸罪。脅迫的手段多種多樣,既可以直接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2)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天系。換言之,特定關系只是認定是否構成脅迫的線索,而不是認定脅迫的根據。
3、其他手段
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我國理論與實踐的基本態度是不問上述暴力、脅迫、其他手段的大小強弱程度。但是,如果不對暴力、脅迫、其他手段的程度作一定限制,就難以區分強奸與通奸的界限。上述暴力、脅迫與其他手段都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例如,當女子將要離開男子住宅時,男子以輕微力量拉著女子的手,要求發生性關系的,不能認定為暴力手段。當考生感覺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關照時,考官說“如果不和我發生關系就不給你及格”的,不能認定為脅迫手段。男子對女子說“我是警察”,進而要求發生性關系的,不能認定為其他手段。
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強奸罪是復行為犯,由暴力、脅迫等手段行為與性交行為(目的行為)構成。其實,這樣的理解未必合適。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不一定能明確區分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例如,利用婦女熟睡之機與之性交的,或者冒充婦女的丈夫與之性交的,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與之性交的,很難評價為復行為。另一方面,法條的表述只是要求行為人使用強行方法與婦女性交,使用強行方法意味著違反婦女意志,而不要求在性交之外存在手段行為。如后所述,明知是精神病婦女而與之性交的,無疑成立強奸罪,但并沒有所謂手段行為。這是因為,當被害人是精神病婦女時,其與之性交的行為本身就可以評價為使用了違反被害人意志的強行方法。
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傳統觀點認為,強奸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奸淫的目的。但這種表述并不準確,而且容易將通奸行為認定為強奸罪。強奸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自己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誤以為對方是自己的妻子或者情婦而實施性交行為的,不成立強奸罪,但對方發現不是自己的丈夫或情夫而拒絕時,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方法繼續實施性交行為的,成立強奸罪。
常見問題 語音
如何判斷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一般要以婦女反抗為根據。反抗的內容包括呼救、語言拒絕、求情、指責等,不能將身體搏斗作為認定反抗的唯一標準。現行刑法對反抗的內容和程度采取放寬態度,比如在特殊情況下,婦女不敢反抗(如行為人攜帶兇器實施暴力、脅迫行為,或者被害人有心臟病、腦溢血等疾病,反抗會導致自己疾病發作)、來不及反抗(例如行為人突然襲擊,將被害人擊打昏迷后強奸)、不知反抗(例如被害人處于昏睡或者醉酒狀態)、明知反抗無用而未反抗(例如強奸行為發生在人跡罕至的場所)等,在這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屬于違背婦女意志。
但是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應認定為強奸罪。
對于婦女半推半就(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情況,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不滿14歲幼女自愿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
認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為標準,因為我國刑法認定不滿14周歲的幼女對發生性行為的同意在法律上無效。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為幼女。這里的明知包括應當知道、明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對方為幼女的情形。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但有例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丈夫強奸妻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通說觀點認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關系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奸犯罪。
丈夫能否成為強奸妻子的主體(即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是近幾年來刑法學界爭議激烈的問題。可以肯定的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后,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必然成立強奸罪。但在當下,一概承認所謂婚內強奸或許還為時尚早,需要區別對待。
(1)在婚姻關系正常持續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不應認定為強奸罪
首先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已婚婦女的性自主權的最核心內容是不與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開性交,丈夫使用強制手段與妻子性交的行為雖然不具有正當性,但沒有侵害妻子的性自主權的核心內容。在此基礎上考慮到雙方的婚姻關系,丈夫行為的違法性就明顯降低,不應對丈夫以強奸罪論處。事實上,在通常情況下,丈夫也沒有犯強奸罪的故意。其次,鑒于包辦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現象,至今還在一些地區嚴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顧妻子的意愿而強行與之性交的現象還較多,如果一概以強奸罪論處,則不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狀況。最后,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嚴重犯罪,而且屬于非親告罪,對強奸罪還可能實行特殊正當防衛,如果將婚煙關系正常持續期間的所謂婚內強奸認定為強奸罪,勢必帶來諸多不利后果與消極影響。
(2)將在離婚訴訟期間或者因各種糾紛分居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認定為強奸罪,不失為限制處罰范圍的一種辦法,事實上也有這樣的判決。
但是,以是否提起離婚訴訟或者是否分居為標準,決定丈夫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還缺乏合理根據。例如,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也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夫妻,也可能由于感情破裂等原因而長期分居。更為重要的是,離婚訴訟期間、分居期間仍然存在法定的婚姻關系,在法律上與非離婚訴訟期間、共同生活期間的婚煙性質完全相同。對離婚訴訟期間、分居期間的重婚行為認定為重婚罪的司法實踐,也表明了這一點。所以,對于在離婚訴訟期間或者分居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也不宜以強奸罪論處。少數涉及虐待、傷害,達到犯罪程度,妻子告訴或者自訴的,可按虐待罪、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必認定為強奸罪。
(3)對于丈夫教唆、幫助他人強奸妻子的,丈夫與他人共同輪奸妻子的,以及丈夫當眾強行與妻子性交的,應當認定為強奸罪。
這是因為,不與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的決定權、不公開從事性交的決定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的最核心內容(但不是全部內容)。當丈夫的行為侵害了妻子的性自主權的最核心內容時,有理由對丈夫的行為以強奸罪論處。
“強奸”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罪?
現行刑法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范。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奸,由于對向是男性而強奸不能的情況下,屬于對象的惡補能犯,應當按強奸未遂定罪處罰。 [2]
婦女是否可以構成強奸罪主體?
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性違背婦女的意愿而與強迫婦女與之發生性行為,但在實際的生活中,婦女違背男性的意愿與之發生性交的,也未嘗不有。但是在刑法上,婦女不能成為本罪的直接、單獨正犯,但可能與男子共同實施強奸行為,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共犯(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構成強奸罪的共同正犯。
拐賣并奸淫婦女是否構成強奸罪?
如果行為人在拐賣過程中,奸淫被拐賣的婦女,到底給行為人定強奸罪,還是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強奸罪二罪數罪并罰?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為,均視為拐賣婦女情節嚴重,不再單獨定強奸罪。該情形屬于刑法的包容犯情形。

知道朋友強奸婦女沒有阻止算同伙嗎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注明出處:
從法律上來說,你知道一個人犯罪是有義務告發的。但是在實務上,你不告發也不會承擔什么責任。
但是知道他人犯罪存在多種情況,如果對方明白告訴你他要犯罪,你同意后又反悔了,沒有參與犯罪而且沒有告發他犯罪的事實,那么你構成共同的犯罪,僅僅在量刑上會適量輕判。
具體一點
這個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如果是你們屬于共同的犯罪,比如共同預謀去實施什么犯罪行為,只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你沒有參與實施行為,也沒有阻止的話,你的行為同樣構成犯罪,屬于共犯,但可能是從犯。條文主要是法律關于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另一種情況是你們不屬于共同的犯罪,對于他的犯罪行為如果你沒有幫助、也沒有阻止的話,這個不構成犯罪,只是一個道德層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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