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職人員收受賄賂如何處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國家法律規定和紀律規定,不得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那么國家公職人員收受賄賂怎樣處罰?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一、國家公職人員收受賄賂如何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按受賄罪給予處罰,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受賄罪的兩種具體行為方式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兩種具體行為方式: (1)索取賄賂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鑒于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于收受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收受賄賂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的主要特征是他人交付財物的自愿性和行為人接受財物的主動性,對于行賄人而言,其交付的財物是處于自愿而不是被迫,主觀上都有通過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從而換取某種利益的目的;對于受賄人而言,收受賄賂是在行賄人主動給付財物的情況下實施的收取行為,具有被收買的性質。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按受賄罪給予處罰,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紀律處分。
受賄罪法院的判刑標準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在各個電視臺的新聞聯播節目上聽到“受賄罪”這個詞,其實,受賄罪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賄他人的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那么,受賄罪法院的判刑標準是什么呢?今天,我就整理了以下關于受賄罪法院的判刑標準的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受賄罪法院的判刑標準是什么 (一)個人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后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后坦白交待事實經過,并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二)個人受賄罪立案標準 受賄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單位犯受賄罪 (一)單位犯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 單位犯罪之區別于個人犯罪,不僅僅是一個主體的問題,而且在整個犯罪構成上,都具有不同于個人犯罪的特征,因而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對單位犯罪的定罪,主要應當從罪體和罪責兩個方面加以認定: 1、罪名主體 (1)公司: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2)企業: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 (3)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從事各種社會職能活動的組織。 事業單位可以分為三種: (1)國家事業單位 (2)集體事業單位 (3)私營事業單位 (4)機關:這里的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等有關機關。 (5)團體:又稱為社會團體,是指各種群眾團體組織,例如人民群眾團體(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公益團體、學術研究團體、文化藝術團體、宗教團體等。 2、處罰原則 (1)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2)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3)單位犯罪的處罰適用 我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少數情況下,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受賄量刑標準
受賄罪處罰標準如下:
1、個人受賄數額在3萬到2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若多次索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則收取1萬元以上的也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2、個人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處3到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如果個人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法規定的賄賂罪有哪幾種
法律主觀:
刑法規定的賄賂罪有幾種?
1、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罪:見刑法385條等
2、單位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以上劃分主要是按受賄主體的不同來劃分的。
4、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總的說來就是。現行刑法規定的賄賂罪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以及受賄罪。
法律客觀:
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等。一、哪幾種情形的行為方式屬于受賄罪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二、哪幾種情形的行為方式屬于受賄罪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為形態外,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續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定。②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定。產業受賄,即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斡旋受賄,或稱居間受賄、間接受賄,即《刑法》第388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三、哪幾種情形的行為方式屬于受賄罪所謂的事后受賄,即在職在崗期間為請托人謀利,雙方約定在離退休后收受財物的,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21號)所作的規定。四、哪幾種情形的行為方式屬于受賄罪其中,索賄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點不同于《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中的索賄;而收受賄賂構成犯罪必須同時具備收受他人財物和他人謀取利益兩方面的內容。當然,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即所謂的“貪贓不枉法”,也包括不正當的、非法的利益,即“貪贓又枉法”。但至于是否實際上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甚至有無具體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實際行為,在所不同,原則上行為人收受賄賂之際,只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如承諾,就可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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