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揭發同案犯會輕判嗎?
共同犯罪中揭發同案犯可以被輕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檢舉同案犯立功是否成立?
所謂同案犯是指共同參加同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同案犯之間,有的可能犯相同的罪,有的可能犯不同的罪。同案犯之間的揭發情況比較復雜,不能把檢舉揭發同案犯的犯罪行為一律認為不構成立功,或者一律認為構成立功,而應根據檢舉揭發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1、檢舉揭發同案犯所犯的與本人為同一犯罪行為的,不構成立功。根據《解釋》第6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此外,刑事訴訟法也規定犯罪分子犯罪后,必須交代清楚自己所犯罪行,這里的“自己所犯罪行”包括自己參與的共同犯罪罪行。 2、檢舉揭發同案犯另犯罪行的,可以認定為立功。根據刑法規定,同案犯的另犯罪行,屬于他人犯罪行為,犯罪分子沒有義務檢舉揭發同案犯的另犯罪行,但行為人卻實施了檢舉揭發同案犯的另犯罪行的行為,其實施的行為是有益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根據我國刑事政策,同案犯的另犯罪行不屬于犯罪分子應當坦白的范圍。 3、犯罪分子在供述了與同案犯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后,又協助司法機關將同案抓獲歸案的,可以認定為立功。犯罪分子有義務供述其所知道的同案犯罪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但沒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將同案犯罪人抓獲歸案,但他卻實施了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罪人的行為,該行為是對國家和社會有益的行為,應當予以肯定,可以認定為立功。如甲、乙強奸案中,甲被逮捕歸案后,甲除了如實交代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外,又向司法機關提供了乙的窩藏地點,并主動帶領司法人員將乙抓獲歸案,甲的行為可以認定為立功。
供出同案犯算不算立功
法律分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不屬于立功。根據我國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論,共同犯罪屬于一個整體行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整體的組成部分,不應將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行為,理解為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對此,《解釋》第五條、第六條已予以明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構成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所參與共同犯罪事實的,不構成立功,僅僅屬于酌定從輕情節,須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予以從輕處罰及從輕處罰的幅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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