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種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法律主觀:
1、特殊主體 (1) 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 自首 《 刑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嗎 1、犯罪分子有自首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于處罰。 2、自首的表現如下: (1)犯罪以后的人主動向有關單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傷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以信電投案; (3)罪行尚未被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單位盤問、教育后,主動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或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其親友,或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自首。實踐中稱之為送子歸案。 (6)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視為自首。對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罪行外,還應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為,才能認定為自首。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投案自首如何進行量刑 對于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依據《刑法》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主動投案自首減刑標準是什么
一、主動 投案自首 減刑標準 是什么 我國 刑法 對 自首 規定的是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要對犯罪后自首的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分子行為后果極其嚴重,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若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根據的,則不從輕。 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沒有得到從輕處罰,這是因刑 法規 定的是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必須從輕處罰。我國刑法對自首規定的是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要對犯罪后自首的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分子行為后果極其嚴重,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若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根據的,則不從輕。 二、投案自首的相關量刑規定 對于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 一審 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5、被告人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6、對于 立功 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減輕處罰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 綜上所述,主動投案自首雖然在法律上可以得到從輕處罰,但是在刑法中也規定了是可以從輕,而不是必須從輕處罰,所以在自首后,還是要看實際的案件情況才能給出最后的處罰方法,但是一般情況下,有從輕處罰根據的,都會予以從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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