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 數罪并罰 ,應當按照 刑罰 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并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并罰的執行刑期,最后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 搶劫 被判 有期徒刑 九年,刑期執行三年后,又發現有 故意傷害罪 被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后罪判決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后還將執行刑罰九年。 1、把正在服刑的罪的原判刑期與漏罪的判決刑期按照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進行并罰,得出一個應服刑的刑期。 2、用這個應服刑的刑期,減去已經服刑的刑期,得出犯罪人剩余的刑期。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做出宣判后,之后又發現尚有漏罪沒有處理,或者罪犯在監獄又犯罪的,應該再次開庭。對于漏罪的量刑,采取先并后減的方式計算刑期。也就說先將漏罪和之前 罪名 一起做出判決,用得到的刑期減去已經服刑算出應服刑期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1. 刑滿釋放后 發現漏罪不構成累犯, 刑罰執行完 畢后五年內再犯,才構成累犯。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黑社會性質 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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