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違法犯罪提供資金如何處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對違法人犯罪人員要追究法律責任,而有些人沒有直接參與違法犯罪行為,而是提供資金等支持,那么為違法犯罪提供資金怎樣處罰?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一、為違法犯罪提供資金如何處罰 當事人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資金的,可以視為共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按同案犯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一百五十六條 【走私共犯】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二、如何在同案犯身上立功 在共同犯罪中,在同案犯身上立功的相關具體規定如下: 1、揭發同案犯犯罪罪行的,不屬于立功,而是屬于自首的必備要件。 因為依據規定,自首的前提是交待本人罪行,立功是揭發他人罪行,而共同犯罪中的所有犯罪人應當視為一個整體,若想自首僅僅揭發自己的罪行不夠,所涉及的其他同案犯的罪行也是其犯罪組成的一部分,不能視為他人的犯罪,所以此時不能認定為立功。 2、揭發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罪行,經查證屬實,屬于立功。 因為在同一起共同犯罪中,各個犯罪分子的罪行才會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但如果同案犯有犯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罪行,是沒有共同意志的,因此,依據規定,揭露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罪行,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立功。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在內,只要真正起到“協助”的作用,都可以算是立功表現。 可以認定為犯罪分子有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行為的具體情形如下: (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通過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 (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同案犯的; (3)帶領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抓獲其他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案犯其他案件犯罪之后新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犯罪分子僅僅提供的是同案犯的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的,不算立功;或者提供的是同案犯實施犯罪前和犯罪中的舊聯絡方式和所在地的,也不算立功。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當事人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資金的,可以視為共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按同案犯追究法律責任。
共同犯罪一人在逃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1、一人逃跑不影響對其他人的判決,其他人應該依法判決,判決的標準根據涉案情況不同需要具體分析。 2、共同犯罪的認定:如何準確的認定共同犯罪,必須準確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與單獨共同行為一樣,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為構成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須是符合共同行為主體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主觀要件的故意:“共同行為”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為構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為行為,也就無所謂共同犯罪了。 所以,從共同行為構成要件的意義上說,共同犯罪并沒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現在各個行為人的共同行為故意與共同行為行為的“共同”這一點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協助詐騙會判刑嗎
詐騙不知情的幫助犯不屬于共同犯罪的范疇,只是單純被利用的人,不會被判刑。
協助犯罪行為也是犯罪行為之一。如果協助詐騙行為涉嫌犯罪,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或者共同犯罪人,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如果協助詐騙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但是涉及到違法行為,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民事責任。
幫信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具有幫助他人逃避追究刑事責任的故意或明知犯罪后果的犯罪意圖;
2、實施行為的客觀行為要素,包括向犯罪分子提供資金、車輛、住所等逃避追究刑事責任的幫助;
3、幫助他人逃避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已經發生或者具有明顯的危險性;
4、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幫信罪證明不知情的流程具體如下:
1、當事人在起訴后,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將所保全的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
2、當事人在起訴后申請證據保全,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后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3、按照保全程序而確定的證據,以后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證據對案件是否有意義來決定。
綜上所述,幫信罪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應遠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中從犯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相關條例的解釋,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從犯在犯罪過程處于從屬于主犯的地位,實際是幫助犯,若從犯犯罪情節較輕對社會危害較小,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刑法關于從犯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于從犯的定義及對其處罰原則的規定。本條分為兩款。 第一款是關于什么是從犯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從犯有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個共同犯罪活動中,處于從屬于主犯的地位,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主犯的領導、指揮,不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這種從犯實際上是幫助犯,其特點是不直接參與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質或者精神幫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為實行犯采點望風、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他們的行為對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輔助作用。 第二款是關于對從犯如何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本款規定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是符合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的。二、從犯的認定標準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是否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于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刑法中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特點是不直接參與具體犯罪的實施,屬于輔助犯罪,只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這種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從犯的認定標準通常是指是否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或者在犯罪活動中不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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