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的認定是:
1、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要實施犯罪而給予幫助的,教唆者和幫助者都與犯罪實施者構成共同犯罪;
2、教唆犯在被教唆者沒有犯罪的情況下,甚至可以單獨構罪。因此,如果證據確鑿,即使被教唆者最終未醉駕,教唆其醉駕者也能單獨構罪;
3、只有在證明出借車輛者明確知曉對方醉酒且自駕的情況下,方可認定其出借車輛系對醉駕的幫助行為,從而構成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幫助犯。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危險駕駛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問題,共同犯罪,法律責任?
A從某鎮租乘B的出租車到縣城某酒吧,商定車費為 40元。到達后,由于A不夠錢付車費,于是到酒吧門口找其朋友C借錢。C認為車費太貴,因而與B發生口角,繼而對B拳打腳踢。此時,在酒吧門口與B素有過結的D見狀,也上前毆打B,并叫在酒吧門口的朋友E、F上來幫忙,最后D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將B的腹部刺傷,后C、D、E、F被抓獲。經鑒定,B腹部被尖刀所刺的部位的損傷程度為重傷,其余部位均為輕微傷。經調查,C與D、E、F三人互不認識,D、E、F是為了教訓B而幫助C毆打B的。案發后,對于C、D、E、F的刑事責任問題,產生了分歧意見,請問怎么判處刑事責任與定罪共同犯罪中刑事責任認定規則是什么
對共同犯罪人進行正確的分類,是確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前提,因為我國刑法貫徹罪責自負原則,而不承認團體責任。關于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問題,從國外立法例和司法實踐看,基本存在兩種方法:(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為的性質和活動分工的特點來分類:(2)是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分類,我國刑法采用折中分類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主,并適當考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況,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1、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主犯分為三種,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組織犯的犯罪活動包括建立、領導犯罪集團,制訂犯罪活動計劃等;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和指揮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分為兩種: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于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實行犯罪,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實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實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過程中給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的犯罪人。
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與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脅迫參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脅等精神強制下,被迫參加犯罪,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因此仍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體地說,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從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點是:本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并實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客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即用各種方法,唆使他人去實行某一具體犯罪。教唆的對象是本無犯罪意圖的人,或者雖有犯罪意圖,但犯罪意志尚不堅決的人。教唆行為只能以作為方式構成,二是主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認識到他人尚無犯罪決意,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將引起被教唆者產生犯罪決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觀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一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按照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正犯”即間接實行犯。
指使他人犯罪如何判刑
指使他人犯罪,指使者與被指使者構成共同犯罪,根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指使他人犯罪屬于法律上的“教唆”,指使者與被指使者同樣須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各自在共同犯罪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一般而言,被教唆者起到次要作用,屬于從犯,教唆者起到主要作用,屬于主犯,即使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也須要承擔責任,只不過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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