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眾斗毆案件中,警方抓人后,一旦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參與者將會被判處以下刑罰: 1、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將要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會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3、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 故意殺人 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是會按照 故意殺人罪 來定罪量刑,而故意殺人罪,最高是可以被判處死刑的。話句話說,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是可以被判處死刑。 當然了,可以并不代表一定,是否會被判處 犯罪嫌疑人 死刑,仍要看案件情況來定。要是犯罪嫌疑人存在 自首 、坦白、立功、積極賠償、是未成年人等等,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都不會被判處死刑的。相反,要是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殺人手段兇殘、拒絕賠償等, 法院 判刑時會加重刑罰,判處犯罪嫌疑人死刑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 所以,要是參與聚眾斗毆,造成了嚴重后果,被公安機關抓捕或被通緝的,最好找個 刑事辯護律師 協助處理相關事宜,爭取獲得法院從寬處罰。 構成要件: (一) 聚眾斗毆罪 的客體要件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斗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 (二)聚眾斗毆罪的客觀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斗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 (三)聚眾斗毆罪的主體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 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四)聚眾斗毆罪的主觀要件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斗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有聚眾斗毆行為的,對于首要分子和主犯,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會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量刑會更嚴重。如果你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我們網的律師進行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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