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因此,罪犯在緩刑期間外出打工的,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否則可能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了緩刑依然是可以上班的。如果員工被判緩刑,在緩刑執行期間,原公司若沒有因此解除勞動關系的,仍可以到公司上班。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沒有被剝奪勞動的權利,可以正常參加工作。
可以的。被判刑的員工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被原公司因此解除勞動關系的,仍可以到公司上班。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沒有被剝奪勞動的權利,可以正常參加工作。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如果職工被判刑的,原工作單位可據此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如果職工沒有被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到原公司上班;如果被解除勞動關系的,也可以到其它單位去上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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