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被脅迫犯罪算犯罪嗎
算犯罪,但是不同條件下,有不同情況的處罰,具體如下:
(一)當不存在違法阻事由時,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可能處于脅從犯,刑法規定: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當存在法律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緊急避險,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但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緊急避險要求所保護的法益不能等于所損害的法益,尤其是人的生命,所以,當事人為了自己的生命二犧牲他人的生命,構成犯罪。
(三)當存在法律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正當防衛,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正當防衛超過比亞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性情或者減輕處罰。
具體到個案中,如果當事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制服使自己生命受到威脅的行為人。如果當事人要殺的人,已經威脅到當事人的生命安全,當事人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即使當事人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但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的,也不構成犯罪。
兩個特征
被脅迫犯罪有個專屬的法律名稱“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它有兩個特征: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
協助犯罪怎么判刑
對于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對于脅從犯的刑事責任,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如何處罰
共同犯罪中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般想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4、必須有共同的犯罪客體。
二、教唆幫助犯的刑法規定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犯罪意圖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本身可以參加某種犯罪也可以不參加,并同時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產生犯罪意圖,通過他人去實施或幫助實施犯罪。
其突出特點是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決定實施犯罪。中國刑法理論界對教唆犯概念的表述,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以下兩種:
1、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
2、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幫助犯,是共同犯罪分類的一種。蘇聯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為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有些國家稱為從犯,指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人。幫助正犯的是幫助犯。成立幫助犯,要求有幫助的行為與幫助的故意,共犯的從屬性還要求被幫助者實行了犯罪。
對于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
三、脅從犯的怎么判刑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愿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條件有哪些呢?
對于客體條件來說:
協助組織賣淫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的問題。對于組織賣淫罪來說,后果很嚴重,那么幫助別人開展賣淫活動,即使沒有直接組織別展開賣淫活動,但卻是在相關人員進行組織他人賣淫的相關犯罪活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是有一部分協助人員的相關行為手法非常之惡劣,對社會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很嚴重。因此對幫助別人開展賣淫的行為將會有懲處,這會利于威懾相關的犯罪分子,起到社會穩定的。
對于客觀條件來說:
這項罪名從客觀來說就是體現為在對幫助別人設計并計劃賣淫的一些犯罪活動中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的某些犯罪行為。行為人指的是幫助他人開展犯罪活動。其中被協助的人是犯罪的主要人員。那么,如果被幫助人的犯罪行為并不成立,那么為他提供了相關幫忙的人犯罪事實也不會成立。協助犯罪行為是從屬于犯罪實行行為的;同時,相關人員幫助別人開展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相關人員協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活動,那么可能會被定義為其他的犯罪罪名,而不是協助組織賣淫罪。
再者,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實施人所實施的一些行為是對組織賣淫罪有一定的幫助的行為。而組織賣淫罪的一些幫助動作指的是多個人員一起實行組織的賣淫犯罪活動中,為其順利進行而創造條件的行為,比如為其充當打手、會計、保鏢等人員。當然,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認定了本條罪時,需要注意本罪和本次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的從犯的區別。起到幫助的犯罪嫌疑人和次要犯罪的從犯在犯罪中的地位相對于犯罪來說是次要和從屬的地位。
對于主體條件來說:
本罪就是指的一般的主體,就是說達到了需要負責任的年齡,已經有了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此罪名,可以是一人也能夠使多人。
對于主觀條件來說:
本條罪表現為有了幫助別人進行賣淫的“故意”特征。簡單來說就是明明知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活動,任然繼續為其提供相關幫助,為其進行犯罪創造條件,并且希望或者說放任其危害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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