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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偷盜三次構成多次盜竊嗎,如何認定?(連續盜竊次數的認定)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11-11 07:35:26

怎么才算多次盜竊

法律主觀:

“多次盜竊”中的“盜竊”應解釋為客觀上不要求“數額較大”,但是存在致使數額較大財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且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目的的行為。“多次”的次數應刑事處罰和 行政處罰 的次數為準。故依照現有的《解釋》,“多次盜竊”即應認定為兩年之內因盜竊受到三次以上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行為人主觀上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存在致使數額較大財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 一、問題提出 案例一:甲平時游手好閑,常在附近一家超市盜竊一些零食吃,今年已偷盜過三次。 案例二:乙是村里的慣偷,經常小偷小摸,村里少雞少鴨的基本上都是其所為,今年已經先后三次盜竊過鄰居家的雞鴨。 案例三:丙經常入室盜竊,今年已被公安機關處罰過三次。 案例四:丁是慣犯,因盜竊罪已被 法院 定罪處罰過三次。 上述四個案例中,行為人是否成立“多次盜竊”?“多次盜竊”中的“多次”是如何確認的,是以公安機關或法院有案可查的次數為準,還是以行為人的實際作案次數為準?“多次盜竊”中的“盜竊”又應如何解釋和認定,是否需要滿足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否需要滿足“數額較大”的標準,還是所有的偷盜行為均可認定為“盜竊”? 二、相關司法解釋對“多次盜竊”的相關規定 先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2013年4月4日已經廢止)。第四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法釋〔2013〕8號),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從兩個司法解釋中,我們不能直接得到關于“多次盜竊”的解釋。那么該如何理解“多次盜竊”呢,依據罪刑法定原則,筆者認為應當從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款中綜合加以分析和認定。 三、筆者對“多次盜竊”的認定分析 (一)對于“盜竊”的理解和認定 1、“盜竊”并不要求“數額較大” 張明楷教授認為,刑法分則各本條中的“······的,”是罪狀的標志,即只要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是具體犯罪和法定刑,那么,“處······”之前的“······的,”所規定的必然是罪狀或假定條件。“······的,”即分則條文中標書罪狀后使用了“的”字,并且“的”后面緊接著有逗號時,表明該條文對一種罪狀的標書已經完結;如果“······的,”后面還有其他表述,則是另一種罪狀的表述,而不是前一種罪狀的補充或遞進要求[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稱《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數額較大”是限制“盜竊公私財物”的,前一個罪狀已經表述完結,所以,我們可以排除“多次盜竊”中的“盜竊”有“數額較大”的限制。 2、“盜竊”行為需要存在致使數額較大財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從刑法理論中我們可以看出,現有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要求主客觀的分析順序是以客觀為先,主觀次之。這樣就將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無需動用刑罰的一般違法行為排除在外。亦即,雖然主觀上存在較大惡意,但是客觀上不具刑事侵害可能性的行為,比如將稻草人誤認為是仇人而槍擊,因為本身不存在法益侵害可能,所以刑法對其不以約束,案例一、二中也是一樣,偷零食和小偷小摸的行為其客觀上不存在致使數額較大財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沒有侵害刑法保護的法益,所以,不宜擴大刑法適用范圍,否則有違刑法的謙抑性。 3、“盜竊”需要以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為目的 行為人只有以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為目的,行為人才具備犯盜竊罪的犯罪故意,在“盜竊”行為存在致使數額較大財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的基礎上,主觀上犯罪故意的具備,才使得行為具有刑法規定的犯罪框架,滿足刑法理論中犯罪體系中的客觀違法性和主觀有責性構成要件。如案例一、二中一樣,行為人并不存在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的目的,其本身的行為不可能對數額較大財產產生侵害,其違反的只是道德義務或 民事責任 ,故不屬于應當科處刑罰的行為。 綜上,對于“盜竊”的理解,筆者認為應當客觀上不要求“數額較大”,但是存在致使數額較大財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且主觀上存在以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的目的。 (二)對于“多次”的理解和認定 《解釋》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這里的次數該如何認定呢?司法實踐中,多數人認為應當以公安機關的處理登記或者法院的處罰次數為準。筆者認為這是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而筆者認為法官更要堅守“罪刑法定”的原則,更需要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中找尋依據。在此,筆者特對以下相關條款作粗淺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注意,本條中“或”之后罪狀分別是“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筆者為與后面兩個罪狀對應,暫且將第一個罪狀,即“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簡稱為“一般情節”。 《解釋》第六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 移民 、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比上述三個的條文中我們看到,在刑法體系中,立法者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條款中“一般情節”的“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作為基本罪狀,加之《解釋》第六條的條件限制,與《解釋》第二條中的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相對應,構成《刑法》盜竊罪中“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但卻沒有對盜竊罪條款中“一般情節”中的“多次盜竊”加之條件限制,同時《解釋》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也缺少對應的罪狀,故筆者在此大膽認為,對于“多次盜竊”在何種情況下才達到科處盜竊罪刑罰的“一般情節”,其對應的限制條件就是《解釋》第二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即“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和“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綜上所述,對于“多次盜竊”的次數理解,應以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次數為準。對于上文中的案例三和四的情節已滿足“多次盜竊”中的次數要求。 四、結論 網小編認為,多次盜竊應理解為,數額不大,但是存在由于他的行為導致數額較大的財物受到分割的可能性,且自己主觀意識上是存在以盜竊數額轉大財物為目的行為。歡迎大家前來網咨詢法律問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兩年內三次盜竊的認定

法律主觀:

1、 盜竊 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在 盜竊罪量刑 的基礎上,構成 累犯 ,應當從重處罰。 《 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刑罰 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 過失犯罪 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 假釋 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68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偷東西三次以上構成犯罪嗎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日常生活中盜竊行為比較常見,很多犯罪嫌疑人還不止進行過一次盜竊,那么,偷東西三次以上構成犯罪嗎?現在就跟著來了解一下吧。一、偷東西三次以上構成犯罪嗎      多次盜竊,不限數額,構成盜竊罪。      《刑法》對盜竊罪處罰標準: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盜竊罪量刑標準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盜竊罪的刑期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做出了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等情形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偷東西三次以上構成犯罪嗎的相關內容。根據有關規定,多次盜竊,不限數額,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如何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 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里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秘密竊取上,否則會照成處罰的不公正。我國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為“盜竊公私財物”,并沒有說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3.17)卻將“盜竊”解釋為“秘密竊取”,于是我國刑法通說就認為盜竊需要秘密竊取,即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為秘密竊取。但是,一、行為人的“自認為”是屬于主觀內容,不屬于客觀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為人非常大膽地到案發地“光明正大”地拿東西,但是沒有任何人出來阻止的情況,按照通說很難定罪。三、僅憑行為人“自認為”秘密或公開決定犯罪性質,也難以定罪。四、在現實生活中“公然”盜竊的事
盜件非常多。所以,竊取不需要“秘密”進行。
(2)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騙方法,但是沒有到達讓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程度,也是盜竊。
(3)竊取是一種通過平和方式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第三人占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4)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這太絕對化,需要綜合多方面得因素認定“多次盜竊”。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l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
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并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后予以返還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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