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收賄賂量刑標準是:
1、貪污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貪污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貪污罪既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又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其中前者是貪污罪的主要客體。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產;
2、貪污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3、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貪污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貪污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分析: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都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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