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黑涉惡犯罪案件認定標準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團伙。 惡勢力犯罪特征及認定標準 (1)人數較多(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且糾集者骨干成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注意:人數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對固定”指該糾集者或骨干成員必須參加至少兩起八加三類刑事案件。 (2)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為 敲詐勒索 、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斗毆、 尋釁滋事 、 非法拘禁 、故意傷害、 搶劫 搶奪等,具有一定的多樣性。 注意:八加三類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圍。團伙的實施的案件原則上必須屬于八加三類案件范圍。另外,單一的搶劫團伙案件只有滿足兩個特定才給予認定;兩個特定:特定地點指在學校周圍搶劫或者車匪路霸;特定人員指針對學生的搶劫犯罪行為。單純的賣淫團伙、吸、販毒團伙如果不具有公開性和性質顯著惡劣的條件,一般不予認定。多次(其中至少有三起構成刑事案件)采取暴力脅、滋擾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公開性。注意:“公開性”指的是三起刑事案件至少兩起屬于本條中的八加三案件范圍;“至少三起刑事案件”可以是同個 罪名 。 (3)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威懾勢力,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注意:惡劣的社會影響的一個條件是團伙形成時間不能低于兩個月,即該團伙第一個案件和最后一起案件之間的時間,必須是兩個月以上。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定義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征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具備如下特征: (1)組織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2)經濟特征: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行為特征: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期壓、殘害群眾; (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特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涉黑涉惡類犯罪特征以及認定標準的有關內容,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該類犯罪的定義,特征以及認定標準,如果您對上述內容還有疑問,可在線向律師進行咨詢,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處 沒收財產 ;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罰金 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數罪并罰】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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