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別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是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合同詐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合同糾紛是因為合同條文發生的糾紛,最主要的就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
【法律分析】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別是合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詐手段簽訂合同,合同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是由于一些民事權利義務分配不均勻導致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里的合同,應當理解為不包括單純的借款合同,因為利用借款合同進行詐騙相當于直接通過詐騙的手段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有什么區別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合同詐騙罪 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 合同糾紛 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 合同詐騙 的最后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占有后的財產轉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周轉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設備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貿易公司在沒有落實上游資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煤炭 買賣合同 ,在收到預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資源,仍未落實,但表示愿意償還貨款,并承擔 違約責任 。此案中,行為人雖在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3、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財產,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愿意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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