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高空拋物而受傷,由拋擲人賠償;難以確定具體拋擲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拋物人敗謹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建筑物使用人有權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納枯春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洞耐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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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責任承擔者:高空拋物能夠找到拋物者的,由拋物者承擔責任,找不到具體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要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曾與"亂扔垃圾"齊名,排名第二。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而且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
高空拋物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拋物能夠找到拋物者的,由拋物者承擔責任,找不到具體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要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高空拋物的危害
1、造成他人受傷害,甚至危及生命
有數據表明,一個30克的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高甩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在4樓甩下時可能傷人頭皮,而在25樓甩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喪命,因為從上而下的力度會變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樓和25樓的高度拋下,均可造成致命傷害。一個4厘米的鐵釘在18樓甩下時,可能會插入行人的腦中。
2、對公眾衛生造成損害
高空亂扔一些公眾衛生造成損害的物件(如紙巾、衛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會導致小區環境的臟亂差,影響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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