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蓋如何定罪
法律分析:對偷井蓋的定罪分成三種情況:1、偷井蓋的主觀故意是侵占財產,而并非危害公共安全,以盜竊路財案論。2、偷井蓋的主觀故意是對他人造成傷害,知道他人必經路徑,故意盜取井蓋進行報復打擊。屬于故意傷害罪。3、雖然主觀意識是侵占財產,但造成他人傷亡事故的,則以致死、傷罪論處。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一、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偷井蓋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據新華社電 針對近年來時有發生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意見,就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規定,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犯罪。
這份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共有12條。根據意見,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對于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表示,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對于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窨井“吃人”問題,一方面是由于窨井蓋遭盜竊、破壞,另一方面也與窨井蓋管理部門疏于管理、怠于履職有重要關系。但長期以來,司法機關更多地打擊盜竊、破壞窨井蓋等普通刑事犯罪,對窨井蓋管理人員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打擊不力。
為此,意見給相關管理者敲響警鐘,明確堅決打擊相關職務犯罪,將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均納入進來,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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